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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著作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4
标题: 著作权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法定许可使用时各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制度,即对报刊转载、公开表演、制作录音制品、制作广播节目都规定了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该支付报酬。而我国加入的《 伯尔尼公约》只允许在使用已经录制过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适用法定许可,其他三种法定许可直接与国际公约冲突。这次修改删除了公开表演、广播组织制作广播节目、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此外,还增加了一项法定许可,即本条所规定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出版教科书在符合规定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条中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而不应当包含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辅导材料等。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目的必须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且须符合法律确定的量的要求,如作品的“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同时,为照顾到有些作者可能对自己原先发表的某些作品不满意或出于其他原因,不想让他人再出版使用的情况,本条明确规定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法定许可使用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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