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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斯泰尔斯庄园奇案》与“禁止双重危险”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3 18:04
标题: 《斯泰尔斯庄园奇案》与“禁止双重危险”
《斯泰尔斯庄园奇案》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处女作,写作于1916年,灵感源自于阿加莎·克里斯蒂一战时在医院做志愿者时的经历,也是大侦探赫尔克里·波洛第一次出场。这篇侦探小说构思精巧,其中利用了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禁止双重危险,设计了一个难解的案中之套,当然,天才侦探没有被套所陷,最终抓住真凶,为我们揭开了谜底。  
      何为“禁止双重危险”,近期所看的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所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里有详细解读: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亦可以用“一事不再理”表达同样的内涵,意思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二次起诉和刑罚处罚,旨在强调保护人权和程序公正。
      一般认为,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经确立起这样一项法律原则,要求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重复起诉。《查士丁尼法律汇编》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整个中世纪,这一原则几乎湮没无闻。直到1557年,英国威廉斯坦福的名著《王室诉讼》才阐述了这一原则;1648年爱德华.科克的名著《英国法判例》问世,这一原则得到了充分阐释。科克认为,即使被告人实施的是轻罪,也要受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保护。1776年,威廉.布莱克斯通出版了著名的《英国法释义》一书,重申了英国普通法的一句格言:“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二次生命的危险。”不过,布莱克斯通认为,该原则只适用于实施了重罪的被告人。
      1641年,北美马萨诸州殖民地当局制定的一项法令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其内容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个和相同的犯罪、违法或侵扰而被法官判决两次。”1784年新罕布尔州颁布宪法,其中第一章第十六节规定“任何人被判决无罪后,没有义务接受对相同犯罪或违法的再次审判。”1789年,在美国宪法修订时,该原则被纳入宪法修正案,后“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遭受两次生命或肢体的危险”这一禁止双重危险条款被“无明显争议”地获得通过。 
      小说《斯泰尔斯庄园奇案》中,庄园的女主人埃米莉·艾格尼丝·英格尔索普太太掌管着庄园的财政大权,在周二的凌晨时分在自己的房间里毒发身亡,而房间的三个门都是从里面锁上的。波洛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发现了壁炉里烧毁的遗嘱碎片,打碎的咖啡杯,门上的衣物碎片,一大片蜡烛油等一系列疑点;而在调查的过程中最大的疑犯——英格尔索普太太的丈夫,比她小20几岁的阿尔弗雷德·英格尔索普先生却有不在场的证据。
      正是这位阿尔弗雷德·英格尔索普先生,与人合谋(具体与谁有兴趣可以看看这部小说,写得很精彩)利用沉淀于酒中的毒物杀人,杀人时确实不在现场。他为了使自己最终逃脱,还故意设置种种迷局,将疑点引向自己,试图让自己被拘捕审判,而他的不在现场证据将为他开释,被判无罪,这样即使此后再被发现,他将可以援引禁止双重危险权利,逃脱法律之网。写侦探小说写到让人叹为观止的阿加莎·克里斯蒂,看来对法律也相当了解甚至是精通。
      像许多规则一样,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英国议会即于2003年11月20日通过立法,废除了对诸如杀人、强奸、和武装抢劫等犯罪案件适用“一事不再理”规则,“如果发现了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允许对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犯罪进行再审。”《斯泰尔斯庄园奇案》小说写作于1916年,想来当时在英国对双重危险原则还没有进行类似的例外规定,才使那位阿尔弗雷德·英格尔索普先生可以想出此妙计以图逃脱。
      禁止双重危险的价值,在于禁止国家在某一事项上的权力反复施用于该事项。国家就某一行为的追诉权和处罚权具有可耗尽性,一旦判决生效,除非做有利于被判决人的一再审改判或者因法定特殊事由(如辩护方以贿买或者威胁法官、证人、鉴定人等人或者伪造证据等手段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而做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改判,不能再对同一犯罪进行起诉或者审判。不确立起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国家就某一行为加以追诉和处罚的权力就永远不能耗尽。所以,有学者认为,无论如何,在我国,赋予被告人以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是必要的,至于应当做哪些限制,则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 
      注:本文有关“禁止双重危险权利”的内容摘引、转引自张建伟教授所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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