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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2 11:39
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本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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