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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和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2 11:39
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和解】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和解】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解释】本条是关于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和解与调解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1)行为主体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是民事主体在诉讼外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具有任何诉讼上的意义和效力。诉讼中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进行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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