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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日期】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2 11:39
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日期】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日期】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释】本条是关于转交送达日期的规定。
  转交送达是指法律规定不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转交送达:(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对于转交送达日期,本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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