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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2 11:39
标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规定。
  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一贯遵循的“两便原则”。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就是人民法院派出流动法庭,轮流到民事案件发生地就近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此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积极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及时处理纠纷。
  2.可以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往返于住所和人民法院之间而延误正常的正作和学习,浪费时间、金钱,浪费诉讼资源。
  3.可以对当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对在当地影响比较大,受群众关注比较多,而且反复发生的案件的审理,可以起到教育绝大多数群众的作用。
  本条将这一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法律化,用以规范民事审判活动,有利于密切人民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审结为数众多的情节简单、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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