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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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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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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申报票据权利的规定。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除申请人外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为维护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一旦有人申报,一张票据就有了至少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而是非讼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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