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对上海司法模式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9 21:42
标题: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对上海司法模式的思考
[b]论中国的司法改革[b]
[b]
对上海司改模式的思考
[b][b]
近日关于上海司改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法官经过5年的法官助理工作后可以择优选拔为法官。这样改革的初衷当然是好的,那就是严把法官入口关,确保法官是精英法律人。但是,就笔者所掌握的中西部地区的第一手资料而言,上述做法有待商榷。
就法官队伍而言,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官队伍虚大和法官队伍不精。法官队伍虚大是指单看数量,中国的法官可能不少,但是很多法官其实并未从事审判工作,因此要推行法官员额制,只让从事审判工作的成为法官,回归司法常识。其实,各级各个法院里从事审判工作的不会超过一半,上海法官员额制的配比为33%,基本符合实际。法官队伍不精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部分法官的素质不高,通俗地说就是“不够格”。因此,司法改革的任务就是将为数不多的法官资格授予那些符合条件的法院工作人员。对此,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一是法律逻辑比法律经验重要。中国的法律是成为法,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都蕴含着丰富、深奥的法理知识,而法理知识最可靠的接受途径是系统的法学教育,没有坚实的法理知识做基础,就不可能对案件进行精确、精细、精致的法律分析,也就不可能行使好审判权。仅仅依靠不可靠的模糊正义情感,也许可以部分地、暂时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这并非行使好审判权的明证。相反,很多时候根据法律逻辑得出的审判结论,会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闹访,然而这也并非糟糕地行使审判权的实例。在法治社会,是审判指挥民众,而非民众指挥审判。这在我国尚未做到。笔者认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法律研究生的审判能力必然强于一个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没有受过系统法学高等教育的老法官的审判能力。这些老法官存在知识结构单一、专业知识欠缺、学习欲望不强、对新鲜事实麻烦等问题,岂能仅仅因为在法院摸爬滚打多年就能够摇身一变成为资深法官?按照司法改革的设想,今后法官的入口只在基层法院,那么笔者认为对那些法律科班出身通过司考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一年的试用期结束后完全可以授予其助理法官(非法官助理)法律职务,也即成为法官。在担任助理法官期间可以审理相对简单的案件,经过一年的助理法官工作经历,再正式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官。同时也要大胆、果断地分流老法官,保留审判能力强的,剔除审判能力弱的,不能将资历看做是审判能力强的金字招牌。如何解决曾经因为特殊的时代条件而选任的一批素质不高的法官这个问题,是司法改革必须要啃的一块硬骨头。
二是法官素质不必整齐划一。法官应当是精英法律人,但是精英也有三六九等。法院工作人员在满足诸如通过司考等硬性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担任法官,但是这些法官的审判能力绝对存在高低之分。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分配这些法官,分配就是生产力,田忌赛马的故事就说明了分配的魅力。我们要将审判能力一般的法官分配在下级法院,将审判能力较强的法官分配在上级法院,分配的原则就是要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审判能力比下级的强,这也是二审终审、死刑复核、核准等审判制度设计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我对上海司改模式的思考有二:
一是司改不能革年轻人的命。就基层法院而言,一个素质“杠杠的”法律人成长为法官完全不需要5年时间,“第一年书记员——第二年助理法官(开始承办简单案件)——第三年法官”的模式才算是人尽其才,不能为了保护某些老法官的利益而延误了为法官队伍换血的时间。司改的操盘手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某些老法官仅仅是年龄老而已。
二是司改不能一刀切。就上级法院而言,即使是素质“杠杠的”法律人也要经过时间的打磨、下级法院的历练,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官。法官员额制不能离开法官遴选制。法官遴选可以这样操作,法官必须在所在法院工作三年以上才能参加遴选,在基层法院从事两年以上审判工作的,可以遴选到上级法院直接任命为助理法官,第二年可以正式任命为法官,以此类推。因此,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高级法院的法官至少具有六年的法院工作经历,且其中五年是审判工作经历(基层法院第一年试用期内是书记员)。不同级别法院法官的审判能力可以不同,那么对他们在法官工作年限上的要求也应当不同,比如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在过了一年试用期后就可以成为法官,中级法院的有了基层法院两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历也可以成为法官,高级法院的有了基层法院两年、中级法院三年的审判工作经历也可以成为法官,不能够不分情况生硬地为担任法官划一道5年的杠杠。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