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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20岁的青春反思和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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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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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20岁的青春反思和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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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修改劳动法增强可操作性
20岁的青春反思和再出发
2013年6月3日发生的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再次令举国震惊!这不仅仅在于大火造成的危害之大——致使121人遇难、76人受伤,还在于这一惨剧背后的主要原因,竟然与20年前的致丽大火如出一辙——安全门被锁死,导致工人在火灾发生后难以逃生。
在《劳动法》颁行近20年后,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依然难以落到实处。尤其是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依法做到“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致使职业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甚至很多低水平的职业灾害不断重复地出现。
“我们的劳动法律很好,甚至比不少国家先进,但很多都得不到落实。”有关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们几乎众口一词。
那么,很好的劳动法律为什么不能落实?
“这与《劳动法》出台时的时代背景不无关系。如,过度强调招商引资和效益优先,忽视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常态,甚至有些地方禁止查处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认为,起草制定《劳动法》时,我国还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无论是经济结构还是劳动关系,既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又存在缺乏规则的绝对市场化的冲动,这使得《劳动法》的执行难以避免某种先天不足。
在技术层面,也存在同样问题。比如,对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当时有一个很明确的思路,就是“既要明确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同时又要照顾到地域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允许地方根据本区域实际确立具体实施步骤”。事实上,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就了大量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而不同地方法规和规章对于同样问题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条件、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有不同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而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劳动法学界曾经列举了《劳动法》的几大缺陷: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造成讼累;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对于劳动仲裁和监察制度安排没有涉及;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护不够;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协调对法律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要求修改完善《劳动法》的呼声不断。早在《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就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递交建议和提案,要求尽快修订《劳动法》,以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劳动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郭军表示,除了受制于当年的经济社会环境,《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博弈、妥协的过程,无论从认识上还是立场上都会有许多的分歧等待协调、弥合。因此,1994年的《劳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国家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具体反应,因此,“要让《劳动法》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
不过,郑功成同时强调,修订《劳动法》,一定要建立在充分把握我国劳动关系面临新形势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到“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正在发生新变化,我国亟待寻求劳资关系的平衡,并纳入法治轨道;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劳动关系也需与时俱进地步入规范、稳定发展阶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开启,劳动关系治理应当率先运行在法治化轨道,等等,从而积极、理性地促进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郭军也认为,贯彻执行好《劳动法》,一方面要考虑如何修订完善《劳动法》,如《劳动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劳动监察如何能够强化,劳动争议的仲裁如何快捷灵活,审判制度如何专业规范,等等。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设,使之尽快制定出台。
总之,以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实现劳动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和管理者都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权利、义务,当是20岁的《劳动法》最有意义的青春反思和最亮丽的再出发!(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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