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发表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第99页。
② 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侦查机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③ 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发表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第99页。
①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6页。
② 陈兴良著《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③ 陈兴良著《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① 陈兴良著《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② 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③ 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① 韩国拒绝财产登记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款,参见宗剑峰著《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② 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③ 巴基斯坦、印度、香港、新加坡、埃及、马来西亚等14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此罪,均有以下三个特点:(1)公务员的财产来源不明可扩展则其亲属、信托人或关系人;(2)对财产的说明程度要求作出“满意
解释”“或提出证明”。而不以被告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或解释为限;(3)“无法解释财产来源”这一事实本
身,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多数国家把“财产不明”视为“财源或财产的证据。参见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法研
究起草小组编《惩腐反贪 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中外反贪法分解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
页。
① 何家弘、杨迎泽著《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① 何家弘、杨迎泽著《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至219页。
② 典刑贪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故意和目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参见陈正云,文盛堂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认定与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33。
① 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② 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③ 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①印度、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塞浦路斯、尼日利亚、巴哈马以及香港等10个国家和地区 的“贿赂推定”基本上有以下共同点:①反适用贿赂案件,不适用其它案件。②“已证明受贿或
行贿”是进行推定的前提。即“已证明一方行贿或受贿”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的前提”。至于推定的前提,即“已证明受贿或行贿”到何种程度,各国的法律上均没有进一步规定,而是让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裁量。③被告方未能提出相反证明的,推定即可成立。如1971年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5条规定:“如已证明被告人曾经给予或接受利益者,则除能提出反证外,该项利益应推定为罪项详情所指作为利诱或报酬而给予或接受者。”以上三点是“贿赂推定”成立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几乎所有的“贿赂推定”条款的国家或地区都是如此规定的。由于贿赂案件具有“口供证据”和“一对一证据”的特殊性,实行“贿赂推定”使侦查机关不再以获取贿赂人口供为目标,而以获取客观上的情报证据为核心。参见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编《惩腐反贪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中外反贪法分解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
② 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新西兰、印度、尼日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西萨摩亚、文苹、加拿大、加拿大新布伦两瑞克省等几个国家和地区 的证人免责条款,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a.证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回答或揭露,不得在追诉其刑事责任的诉讼中作为不利于他的证据采用。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西萨摩亚均属此类型。b.免除追诉。南澳大利亚州、印度、尼日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文莱均属此类型。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a.要求证人必须对讯问的事项作出真实、充分的回答或揭露。b.证人的回答怎样才称得上“其实、充分或全面”,由司法官员证据具体案情判断。参见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法研究起草小组编《惩腐反贪 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中外反贪法分解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
③ 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的《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4条至39条对沉默权作了重要限制,规定当嫌疑人在被讯问时保持沉默,而要回答的问题又是其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时,对其当初的沉默,法庭调查可以做出 其不利的推断;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讯问时,法庭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等。
① 龙宗智、梅岭《赃款去向与诉讼证明—对一起贪污案的分析》,载《刑事判解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