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情况是重公法保护,轻私法保护;重公权力介入,私人在维权这方面比较弱。欧盟典型的法律就是1995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后来2000年的时候又通过通信领域里的个人信息保护指令。最近, 1995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也在修改。总体上,欧盟基本上它是把个人信息等同于基本人权,等同于隐私,然后各国设立隐私官行政主管机构,用公权力来进行介入,它是这么一种方式。我也问过欧盟很多专家,比如说在欧盟,有人买卖我的个人信息,我可以不可以告他,我可以不可以要求他财产损害赔偿。这个我问了好多的专家,没有一个说可以的。在欧盟,比如说买卖个人信息的,从私法上来讲私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如果有,那就是人格权的救济方式。所以在欧盟,个人信息现在保护的时候,就是现在我们讲的知情权、同意权、查询权,修改权,现在的删除权以及一些被遗忘的权利。从立法历史上来考察,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的“Fare information practice principle ”, 即FIP原则,翻译出来叫公平信息实践原则。基本上欧盟从1995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指令到现在基本上就秉承了上个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的公平信息实践原则。那个时候在美国,只有银行,政府和保险机构才有大型计算机,收集、加工、存储我的个人信息我是知道的,所以我的知情权、同意权、修改权、删除权才可以实现,那个时代这些权利是可以的。后来基本上沿袭最原始的这个公民信息实现原则。欧盟现在基本上就是强调所谓的个人自决,个人自主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欧盟在法系上来讲,可能是德法的影响应该是很大的。所以,基本上,欧盟强调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民法上来讲,有一个信息自决权,按照理论就是信息自主,信息控制,它体现的是这样一种权利。所以,现在欧盟很多搞民法的专家的时候,写这个的时候他就想从信息自主,信息控制,信息自决这个角度。这个对我们国家很多学者有影响。我们国家现在主流观点就是受这个影响。所以在私法上来讲,就是把它作为人格权,隐私权来保护,不像美国,它还有财产权独立出来,用公开权来保护。因为隐私权在欧盟大家认识上分歧也是很大,尤其是网络时代出现这些新的问题之后。总之,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大致就是之前的传统的隐私权加上现在的息自决、信息自主、信息自我控制,是这样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