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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总局拟规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6-12 08:20
标题: 工商总局拟规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行为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余瀛波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工商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了细化。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该条规定非常原则,实践中存在的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要予以规制,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更好的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首先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概念作了必要解释,即:根据工商总局承担的反垄断职能,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在禁止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实施垄断协议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既在总体上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又规定了安全港规则。
  这位负责人表示,安全港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对竞争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的权利行使行为,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判断相关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后果,指引经营者避开对竞争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的权利行使行为,逐步走向合理竞争。
  在禁止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此次意见稿除明确在反垄断执法中执法机构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对待外,同时还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
  该负责人介绍,其中,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意见主张保留但应明确其构成要件,有的主张删去。
  该负责人称,经过慎重研究,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和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保留了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对反垄断法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条款做了限缩性规定,仅将其限定在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一种情况,对其适用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力争做到鼓励创新和保护竞争的平衡。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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