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而言,法院应当首先保持一种较为克制的态度,并通过宪法这一结构耦合机制形成司法在自治前提下的开放性。具体而言,法院要充分考量这些公共政策和宪法之间关系,判断这些政策的合宪性。只有具有合宪性这样一个前提条件,法院才能够考量如何通过法律的符码(合法/违法、程序/实体、权利/义务等)将公共政策编译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法院要注意区分合乎宪法的公共政策所要达致的目的或目标是法律的直接目的或目标还是间接目的或目标这一问题。当然,由于受制于中国当下宪法体制的原因,这种合宪性审查只能是一种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审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够对法院造成影响。政府既可以将其制定的公共政策通过法律途径上升为国家法律,也可以利用党“高位推动”的优势,并在符合党的纪律前提下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促进政府合乎宪法的公共政策得以实施。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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