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马贵翔,单位为复旦大学法学院;王秋荣,单位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注释】
[1]2006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情况进行调研后形成的调研报告显示:尽管全国各地无一例外地完成了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的任务,一些法院针对死刑二审开庭出台了特别措施,但其他二审上诉案件开庭率均低。在广东、福建两省,普通刑事二审开庭的比率不超过1%。在四川、云南的调研结果也大同小异,上诉引起的二审程序的开庭率,在调研的几个法院中只有昆明中院能够基本达到30%以上,其余法院均未超过10%,甚至个别法院连2%的开庭率都达不到。华东地区调研显示,35.9%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全部开庭,全部开庭影响司法效率,48.7%的法官则持谨慎态度,认为虽有必要,但“现阶段难以做到”,也就是说对现阶段刑事二审开庭持消极或反对的意见占到84.6%,而明确支持开庭的只占14.1%。参见蒋安杰:《刑事二审开庭有多少问题要面对——一份引人注目的“刑事二审开庭程序调研报告”出炉》,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14日第17版。
据网上报道,截止2007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采取有效措施对部分二审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审理,二审开庭率也只有近30%。(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cq5zfy.gov.cn/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6425)。
另据广西法制网报道,为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广西省玉林市中级法院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力度,2010年9—11月,各类案件二审的开庭率为66.82%(包括程序案件),其中刑事二审开庭率为17.88%,民事二审开庭率为95.06%,行政二审开庭率为80%。该报道中刑事二审开庭率低的现象显而易见。(参见刘文玉:《玉林市中级法院加大二审案件开庭率成效好》,广西法制网,http://www.gxfZW.com.cn/fzwy/news_show.asp?id=109768)。
[2]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3]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增加了审判人员和法警的编制,增加了一到两个刑事审判庭,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增加了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从财政上最大限度地满足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要求。例如,河南省财政厅专门为此划拨了1000万元启动资金给该省高院。此外,相对于原来的书面审理,开庭审理要求更高,程序更复杂,工作量将成倍增加,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都是问题,法院面临很大压力。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增补了46名审判人员和法警,并从各业务庭遴选出10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调入负责死刑案件二审的刑一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刑一庭、刑二庭增加18个编制,调整、增加了合议庭。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争取,山东省人事厅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于近期同意山东高院增设一个刑事审判庭,增加30个编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从各基层、中级法院选调了10名优秀的刑事审判法官,专门办理死刑案件二审。并为刑事审判人员专门配备了手提电脑,为刑事审判庭新购了6辆公务车,方便出差所用。省法院已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争取经费。(参见黄启波:《寻访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之足迹》,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8版。)
[4]实行多级审判特别是放宽再审条件的明显弊端在于影响到程序决定的既判力,给正当程序结构制造了漏洞,造成了诉讼效率的损伤。
[5]程序“开放性”也直接达成了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6]“开放性”的本质是对“闭合性”的强化,其实质在于让公民参与案件的判断,在法官不公时施加民意的影响,给法官心理上预先设置压力。相较而言,程序“闭合性”是决定性的,“开放性”是补充性的,“闭合性”是程序的内在优秀品质,“开放性”只是提供了一种有利的环境条件。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之所以也能实现司法公正,靠的就是此程序结构所具备的此种优秀品质。程序的这种“闭合性”与“开放性”功能,其实际效用是真实存在的,比如由临时组成的并受到全封闭管理的陪审团在遵循公正程序和公开审判的条件下审判案件,可以达到公正的效果。
[7]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率普遍较低,与事实清楚的案件占大多数具有直接的关系。
[8]除非陪审团的审判过程存在较严重的违反审判规则的情形,比如应当回避的陪审员没有回避、法官对陪审官的指示发生较严重的错误,陪审团的讨论受到外界的不当干预等。
[9](1992)93Cr.App.R287,311.
[10]参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刑事二审开庭程序调研报告》,载陈卫东主编:《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参考文献】
[1]蒋安杰.刑事二审开庭有多少问题要面对——一份引人注目的“刑事二审开庭程序调研报告”出炉[N].法制日报,2007—01—14:(17).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6.
[3][9][10][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99,604.
[4][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62.
[5]马贵翔.诉讼本质之思辨——从探求真相到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逻辑[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18—27.
[6][8][11][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何家弘,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9—440,448,445-446.
[7]蔡敦铭.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365—366.
[1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27—828.
[13]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刑事二审开庭程序调研报告[R].陈卫东.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71.
[14]黄启波.寻访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之足迹[N].法制日报,2006—5—25:(8).
【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来源】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马贵祥、王秋荣,原文链接: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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