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主要是基于如上原因,时至今日这种迷思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统摄着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认知。这也许在当下中国显得尤为明显:以刑法领域为例,如果比较目前国内通行的刑法学教程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的相关论说就会发现,人们似乎仍然迷恋于当年贝卡利亚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此种罪刑法定原则恰恰是如上迷思的典型产物、或至少可以说是典型伴生物。当然,即便在今日的西方主流观念中,如上迷思似乎也还有足够的市场,否则,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也没有必要专门著作来提醒法官群体以及社会各界不要迷信各种关于“司法过程的官方说辞(即司法过程如何地为规范所约束)”[①]。证明西方主流观念中如上迷思仍有很大市场的更有力的证据是,即使是波斯纳这样的以警示人们打破如上迷思为己任的论者,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也并没有真正地摆脱这一迷思。这就正如本文主标题所意欲表达的:波斯纳相关理论与如上迷思有的其实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区别,而并无什么实质的差别。
因此,尽管笔者确实真诚地认为法条主义从理论上讲无法成立,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笔者将赞赏把它彻底打翻在地的意图或行动,因为第一,正如我曾经在一篇小论文中指出的,就司法领域而言,在专业人士那里当然应当按理论的逻辑尽可能地认清每一个专业问题,但对于普通民众或日常舆论而言,则完全可以、甚至也应该以另一套话语体系、话语标准作为交流工具。以本文所及主题为例,笔者相信,无论我们最终在理论上对法条主义达成了哪种认识或共识,至少在当下日常舆论中继续宣扬法条主义无论是对法律专业人、还是对普通民众、乃至对当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大业,很大程度上都仍然具有积极意义――这大概也正是当年弗兰克(J. Frank)当年把法条主义戏称为“恋父情结”(the father’s guesses)的理由所在:一方面,恋父情结中的“父”事实上当然不像儿童心目中所想想象的父那样高大魁梧、无所不能;但另一方面,儿童所想象出来的这个全能的“父”却也确确实实为前者提供了精神上的安身立命之所,并且也确实成为了前者许多决策的真实依据。第二,无论如何,法条主义作为传统法治(西方经典法治)理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或至少对于评价某种法治实践工程、甚至某种理论体系而言,仍然可以作为一种不错的参考性判准。
注释:
【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F. Schauer, Formalist, 97 Yale Law Journal 509 (1988).
参见【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6,11页。
【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着重号为引者加。
Ronald Dworking,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15.
【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Ronald Dworking,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17, 114.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页。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5页。
参见【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页。
参见【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6页。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4页以下。
【德】加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56,15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40页。
【德】加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03页。
【德】加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76-377页。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See J. Finnis, Natural law: The Classical Tradition (2002), in J. Coleman and S. Shapiro (ed.),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PP.10-11.
See J.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97.
参见周赟:《非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6期。
See Brian Bix, Law, Language and Legal Determin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63.
周赟:《传教士与司法官》,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2日。
Jerome Frank, Law and Modern Mind, Anchor Books edition: 1963,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Brentano’s Inc., 1930, P. 264.
参考文献
[①] R. Posner, How Judges Thin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2.国内目前的译本由苏力翻译,于2009年年初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初版。笔者也曾试着不按苏力的翻译进行引用,但最终发现自己的理解、表述大部分时候往往不如苏力的“好”,因而放弃了这种努力;也因此,下文将只注明有关引文的中译本页码(在少数笔者认为苏力翻译不够顺畅或单纯便于本文行文的地方,笔者以圆括号形式予以了内容的添附)。
[②] 这是或许堪称波斯纳理论“忠实拥趸”、也是《法官如何思考》译者苏力先生对波斯纳理论的一种评价。详见【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封四”。
[③]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2页以下;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Bedminster Press, 1968,P.814,1395;另外,哈耶克(F. Hayek)也是此论的一个“粉丝”,相关论说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4页。
[④] 关于法治的界定可谓五花八门,但应该说自亚里士多德(Aristotles)提出“优良法制”的两要件说以来,人们对法治至少意味着“先在的规则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一点几乎没有异议。亚里士多德的两要件是,“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业已颁定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颜一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出处:原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