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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筹集资金建安置房 非法转让安置地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5-8 16:42
标题: 为筹集资金建安置房 非法转让安置地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肖福林) 拆迁户在得到政府所补偿到的属安置性质的几处宅基地后,因一时无钱建房,遂将其中两处安置地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即均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均判处被告人程小生、程小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追缴两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6.48万元。
  被告人程小生、程小丽于2011年11月23日分别与寻乌县某乡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程小生得到寻该乡一安置区政府安置的宅基地共四套,程小丽得到该处政府安置宅基地共三套,宅基地的面积均为70平方米,土地性质均为集体土地。
  2011年12月27日,程小生、程小丽因缺少资金建房就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经商议后将程小生的其中一块宅基地以人民币54.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用于建房,扣除土地成本价人民币5.6万元,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9.08万元,所得款共同用于建房。
  2012年,二人又将程小丽的其中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上的一层房屋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人用于建房,扣除土地成本价人民币5.6万元及房屋价人民币9万元,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7.4万元,所得款共同用于建房。
  综上,程小生、程小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人民币共计106.4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小生、程小丽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其安置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6.4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鉴于程小生、程小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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