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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边界上的互联网金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5-5 11:21
标题: 法律边界上的互联网金融
从“人人贷”为代表的网上借贷平台,到“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在主流金融体系外崛起,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正在走来。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下被如何看待,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又是什么?
    是什么
    尽管人们是在各自不同的意义上谈论互联网金融,但要真正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新颖之处,我们还是需要回归到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内涵与功能。
    在现代金融学中,与金融要素研究相关的,一个是金融经济学,一个是货币经济学。从前者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关注的是资金与金融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和信息挖掘这些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功能。在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下,互联网确实推动了这些金融领域的创新,甚至是革命性的发展,支付宝、微信支付、人人贷大约都属于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自后者看,互联网金融关注的主要是虚拟货币,也就是电子货币的较高发展阶段,这大概以新近十分流行的“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当然,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货币,存在去中心化、无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担保、监管空白等问题,信用风险也很大,这也是各国政府对其态度不一的原因。
    然而,尽管在形态、机理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但这种差异更多地体现在“量”的方面,而不是其本质。金融服务于资金融通和资本增值这一本质,仍充分地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上,只不过,借助新的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在组织模式与产品结构等技术层面实现了极大的创新,但其服务于基础金融功能及运作机制的本质并未改变。
    法律视野中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在实践中的飞速发展,也给金融的监管体系以及金融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涉及集资、借贷等一些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触及到金融法律体系的边缘,面对一度火爆的P2P和众筹融资模式以及潜在的巨大风险,以至于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专门强调说,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是互联网金融不能碰的两条底线。事实上,不止于此,当互联网金融面对现行金融法律时,还面临更多的困境与障碍。
    当我们深入互联网金融的内部,透察它的本质后,也会发现,传统金融法体系面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并非束手无策,传统金融法原理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环境下金融组织与销售的金融产品和现实中金融业的共性,金融监管和金融法体系在金融混业经营与统合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金融法基本原理既可适用于现实中的金融市场,也可适用于互联网的金融市场。
    如网络借贷平台因管理不善、道德败坏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以至无数放贷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就从反面印证了金融风险控制理论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意义。这也说明,现行金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并非毫无作为,当然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金融系统内部包括“虚拟”金融与实体金融之间、各种金融分支之间的法律裂痕,需要尽快得到弥补。
    未来之路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窘境,并不代表互联网金融是错的,也不意味着互联网对金融创新的探索没有意义。这种意义,恐怕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现,打破传统金融的高度封闭与垄断,有利于实现金融的民主,进而推进金融的市场化。
    过去,中国金融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并获取了超高的利润率,这一结果,并非由于金融业比其他行业更具创新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业高度的垄断,垄断形成了高额利润。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天然的开放性与平等性,有利于打破这种垄断。在网络中,每个人作为一个个体,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方法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在信息相对对称中自由、平等地获取金融服务,逐步实现了金融的充分有效性与民主化。互联网金融的这一特性以及对现实金融发生了效用,倒逼了传统金融的市场化改革。2014年年初,在“余额宝”强烈的刺激下,各大银行紧急提高存款利率。而如今,部分银行创新服务模式,力推直销银行,都是明显的例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现行的货币制度也有着不小的影响。货币制度基于信用,但这种信用也可能被滥用。美国学者托马斯.H.格列柯在《货币的终结与文明的未来》一书中说,政治精英与银行精英们的特殊权力需要、特殊利益诉求以及贪婪冲动,无时无刻不在冲击信用货币的天然基础,而货币制造权力的高度垄断和法律要求的强制接受,则提供了信用滥用的巨大可能空间。托马斯从货币的逻辑入手,找到了一种“解”,就是塑造政治民主、信用有度的社会全新信用体系。
    也许,“比特币”的横空出世,正顺应了托马斯预测的货币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尽管它在今天仍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仍在法律的边界上,但我们有理由期待更美好的未来。正如《互联网金融》作者所言,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的思想改变了交易结构,形成新的金融权力结构,成为金融业的一场革命。本质上,互联网金融蕴含了平等、自由的共同价值,而平等、自由引领未来。
    原文刊发《城市经济导报》2014-4-21
    (作者为陕西省社科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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