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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三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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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4-28 07:54
标题:
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三点体会
原作者:桂斌
最近在自学行政法结合公安监管工作,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三点学习体会。工作中发现我们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理由一般是被拘留人因伤、因病,近亲属病危、升学、结婚等情况。有些是被拘留人提出申请,有些是被拘留人家属提出申请。有些是在执行拘留前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有些是执行中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实务中有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扩大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由此得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须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必须由被处罚人提出申请。
一、当被拘留人不符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又确有特殊情况又必须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办案民警该怎么办?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不需要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变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请假出所,满足了被拘留人出所的申请,又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执行行政拘留前申请,还是执行中申请?
因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执行前由申请人向办案单位,报行政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中由被拘留人向拘留所提出,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办案单位,再由办案单位报行政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决定。如果满足《拘留所条例》第19条、第27条规定的情形,由申请人向拘留所提出,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批准。
三、对未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拘留决定可以停止执行。(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笔者认为不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拘留。
(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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