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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将斩断骗取社会保障资金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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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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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将斩断骗取社会保障资金之手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解释从立法的层面的明确了故意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这一普通诈骗犯罪条款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然而,仔细研读《解释》的用语则会发现:该《解释》把纳入的诈骗犯罪行为把侵害的对象采用了两种叙明方法。即:第一,祥细列述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第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
在这里,出现了“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两个概念词。而《解释》把“社会保险金”的种类进行了一一列举,却对“社会保障待遇”的内涵没有具体阐明。如此释明前者而模糊后者则不可避免地会给实际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因为,按照普通的理解,社会保险金应当是社会保障待遇的一部分,亦即社会保险金包含于社会保障待遇。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待遇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四个部分。所以说社会保障待遇是一个内涵丰富大概念。如果立法者正是基于此概念过于庞大不便叙明的原因才笼统地使用了“社会保障待遇”一词,那么说,除了《解释》中已列明的社会保险金外,诸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亦是诈骗犯罪行为。
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什么低保资金,优抚资金,专项救济资金,经济适用房购买,等等都应属于社会保障待遇的范畴。所以,根据《解释》规定,骗取上述“保障待遇”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鉴于当前利用各种不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比较猖獗的现状,全国人大作出的立法解释可以说正当其时。有关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有必要立即行动起来,运用这一利器坚决斩断一切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犯罪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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