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25 10:25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