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25 10:25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作者: 法艺花园    时间: 2014-4-25 10:33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发布了很多刑法解释,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等。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