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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针对特定人的投毒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22 15:07
标题: 针对特定人的投毒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作者:邹清平
                                               【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吕某与其邻居陈某因铺水泥之事产生矛盾。2012年2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吕某趁陈某家中无人,来到陈某家中的厨房内,在其食用油中投放农药呋喃丹。投放后,被告人吕某见呋喃丹在油中没有溶解,遂将油倒入一碗中,欲清洗油壶中的呋喃丹。在清洗过程中,陈某之妻何某回家,看到被告人吕某,随即叫来陈某,陈某发现吕某投毒,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吕某抓获。
  【分歧】
  对于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将农药投放入陈某家的食用油中,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投放的农药在陈某的厨房,并非针对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吕某实施了投放农药的行为,但投毒的地点是陈某家的厨房,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未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的区别。从吕某的主观故意上看,吕某只是为了报复陈某一家,目的也是想让陈某一家中毒,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投放农药的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的一种手段。其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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