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作为关系范畴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权利如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也是有其限度的。拥有了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拥有了限度。这也就是权利.的相对性。你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你就可能是权利的滥用,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权利。由此,我们才得以较好地理解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根据和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为自由和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存在着侵犯和损害他人权益的可能性,才有必要做出这样一条法律限制。
注释:
参见刘作翔:“现代法律观念的培植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观念基础”,《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52 页。
参见黄俊辉:“论相对性是权利的基本特征”,《社科纵横》2008年第10期,第页。
参见李林:“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第30页。
参见胡素清、郑国庆:“从SARS防治看患者权利的相对性”,《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年第3期,第25页。
参见洪彩霞:“债权与物权的相对性——读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参见陈治东:“肖像权的相对性与肖像的合理使用”,《新闻记者》1991年第7期,第31页。
(7)此书中译本初版于1944年,1947年再版,此后再未重印,直到2006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再版。此书在法国何时出版不详。据编译者介绍,路易.若斯兰(Louis Jossenrant)是与惹尼(Geny)齐名的近代法国著名法学家,担任过法国里昂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力挺平等法权的法学观而名世。参见[法]路易.若斯兰:《权利相对论》,王伯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编者说明”第1页。
同上,第1页。
同上' “引论”第2~4页。
同上,“引论”第5页。
同上,“引论”第6页。
同上,第 190 ~ 191 页。
同上,第11页。
同上,第14~15页。
同上,第5~7页。
参见高尚:“言论自由是不打折扣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简评”,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 id = 20949,最后访问时间:2010 年 2 月。
See Karl Wellman, Re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 263.
See Jeremy Waldron, Rights in Conflict, Ethics, Vol.99,No.3 (Apr. ,1989),pp.503 ?519.
参见史鸿轩:“希特勒迷被判刑”,载《环球时报》2012年3月8日。
See Alan Gewirth, Are There any Absolute Right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31,No. 122 January
1981 ; There are Absolute Right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32, No. 129 October 1982.
See Jerrold Levinson, Gewirth on Absolute Rights,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2 (1982),73 -75.
[22)参见前注,Alan Gewirth 文。
参见周卫:“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以温特案为视角”,《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第95页。
参见郑立华:“行为艺术有没有法律底线”,载《中国商报》2005年11月8曰。
同上注。
参见“跳广场舞被指扰民,华人大妈纽约被拘”,载《深圳晚报》2013年8月7日。
这同我以前对权力的分析结论完全相似。我过去对权力的分析结论是:“法律在授予其一权力主体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参见刘作翔:“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73页。由此,可以说,权利和权力有类同性。
出处:《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