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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21 16:49
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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