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若干问题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12 21:01
标题: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若干问题探讨
张艳 北京工商大学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案件所涉及金额的大小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决定选择适用程序的基本模式,还可决定某些社会群体的范围。正如此,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目标不在于取代现行立法中的简易程序,而是以理性的制度设计使案件各人其道,将一部分小额案件从现行的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形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立的一审民事程序设计。
因此,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分工。那么,确定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进行了民事速裁审判改革,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机制,对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通过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迅速审结案件。纳入速裁审判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相对简单的买卖、借款、租赁、赠与、委托、确权、返还等涉及债权物权纠纷的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管部门已作责任划分并已进行伤残鉴定,且起诉时已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将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具体包括: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从上述规定看,就受理案件的范围而言,不论是各地的实践还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其将案情简单和标的金额较小作为适用速裁的标准,这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宗旨有一定差距。就美国和世界各国有关规定看,虽然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时是统一的,这就是仅以诉讼标的额来确定其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这一特征,有学者指出:“不论金钱债权的类别,它以借款债权、买卖货款债权、押金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同样是30万日元的小额事件,若为物的交付请求则不属于小额诉讼的对象。”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就在“小额”二字上,是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二字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解决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因为具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具有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涉及财产利益,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如超出了一定的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故与小额程序的特点与性质不相吻合。从审判实践看,“案情简单”具有不确定性,它既可能与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成正比,也可能与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成正比。比如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有时要通过鉴定、资产评估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很有可能超过一定的标的金额。因此,为达到简易快速审理小额争议的目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案情简单不应当成为判断标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
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所涉及的财产权益的具体标的金额,是界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关键所在。在美国,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态和法律规定不同,造成了作为小额诉讼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也存在相当差异,但基本与各州普通居民的月收入相对应。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又不平衡,在世界上与我国具有类似可比性的恐怕只有美国,加之小额诉讼主要是解决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确定适用于小额诉讼所涉及标的金额标准时,应当以一般居民一般收入状况和消费经常性规模来确定。在全国法院推行的小额速裁制度试点中,最高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万元。这一做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设计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专为处理利益相对较小的小额事件所设,简易、快捷、方便是其价值所在,为此,结合审判实践,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环节的设置上,应当坚持效率优先,以彰显快速审理、迅速结案、节省费用的程序价值。
(一)快速审理
在立案方面,由于小额案件诉讼金额较小,限于特定的几类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往往亲自参加诉讼,因此无需原告提交证据、案情罗列十分清楚的复杂起诉状,法院应当制作制式起诉状,即简易的起诉状表格供原告起诉使用。该表格内容主要包括:原、被告的姓名与地址;原告的诉讼原因;原告要求的给付金额等。诉讼原因主要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只需简单地陈述事实和理由,清楚地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财产受损情况即可。开庭审理前,为节省时间,除非被告特别要求,不给被告答辩期,被告也无需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方面,开庭时间力求灵活,赋予当事人庭审时间选择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日期,协商不成的,由书记员本着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确定,晚上或周末、节假日都可以开庭;庭审程序力求简单,不要求原、被告提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只要陈述充足的理由即可;证据采信标准力求宽松,以双方陈诉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为主,承认法官在调查证据方面的能动性,法官可以积极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或交叉询问,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
(二)迅速结案
小额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较短,否则有违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而且不得延长审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为迅速结案,小额案件应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应当赋予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必要程序救济权,当事人对于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值得探讨的问题是,适用小额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否当庭宣判?对此,《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当庭宣判。笔者认为,当庭宣判固然能够节省时间,但也有负面影响。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已经实行了很多年,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是,许多法官并不当庭宣判,原因在于:1.法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案件;2.如果当庭宣判,有的当事人会对判决不满,作出不当的反应,损害法庭的严肃性;3.法官会考虑到败诉方的情况而择日宣判。例如,法官会考虑到,如果当庭宣判,将使败诉方非常难堪。这些原因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是否当庭宣判不作硬性规定。
(三)节省费用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只象征性地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以鼓励更多的当使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案件。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还应积极予以司法救助,减缓、免收诉讼费。
(四)职权主义发挥重要作用
从各国小额法庭审判的实践看,体现了程序保证不充分的特点,当事人主义弱化,法官职权主义比较明显。这主要是考虑适用小额法庭审理的案件,限制律师参与,大多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庭审,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背景不同,为体现庭审的公平,法官在庭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高法院《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律师参与小额案件的庭审,但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和节省诉讼时间考虑,我国未来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也应当以不提倡律师参与审理为原则,使普通群众不必委托律师,就可能实现对小额权利的快速救济。考虑到我国群众法律知识的差异性,庭审中应当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不仅体现为法官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调取证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而且体现在对当事人某些诉讼权利的限制上。包括限制转庭和禁止拆案诉讼。被告的转庭申请往往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对于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金额超过小额诉讼的上限,或者当事人提出反诉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及导致诉讼金额超过小额诉讼程序的上限,否则,当事人的转庭申请不应当被批准。对于原告把一个案件拆成多个案件以求在小额法庭审理的情况,法官有权制止,以防止一些企业把小额诉讼程序当作向普通群众催讨债务的工具。同时,立法应当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作出限制。
(五)注重调解和及时履行
据统计,在美国,小额法庭判决的自动履行率在一些法院徘徊在40%-60%之间。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案件,目的就在于通过某些程序的简化求得对小额权利的迅速救济。如果案件快速审结后却得不到执行,或者再进入旷日持久的执行程序,无疑使众多小额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产生不信任。在我国,生效民事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小额案件标的额较小,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有履行能力,有鉴于此,小额案件的处理应当把促成裁决的自动履行和及时履行放在首位。调解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具有判决所不具备的功效,小额案件,诉讼金额小,当事人诉争的利益就小,容易协商解决。因此,小额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以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
注释:
例如,低于一定数额范围的权益纠纷通常会涉及普通民众的交易习惯与消费规模,从而使得这种诉讼类型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与普遍的运用价值。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确定小额诉讼程序,因此,目前各地法院的民事速裁机制还仅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不能算作一种诉讼程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予以明确: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列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能动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产物。小额速裁通过设定专门的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从设计理论上看,小额速裁比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方便,但其功能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审列实践的检验。因此,拟在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试点。以期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小额速裁程序积累审判实践经验。
参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审判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页。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页。
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27页。
许多法院按照标的倾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上海规定5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北京规定3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Small Claims Court Reform.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