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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机关请不要把错案责任追究权推给政法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10 23:24
标题: 司法机关请不要把错案责任追究权推给政法委
今天,新华网上有篇采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的文章。其中齐院长的谈话里讲到检察官张飙发现并推动纠正的张高平叔侄强奸冤狱案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为社会上对造成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否被问责这一关切的回应,他明确告诉采访者承办此案的有关人员已按照错案追究的规定分别受到党政纪处理。
    然而,报道中却既没有提到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都涉及到了哪些责任人?认定责任人负有错案责任的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之所以关心这些问题,是因为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在错案追究方面普遍着存在着“千呼万唤也不理,最后推给政法委”这样的不正常现象。而作为司法机关归口领导的政法委往往在处置这类问题时,要么是不知道如何划分责任,采取对所有参与过案件办理的人员不分主次统统打板子的方法。要么是从领导主观意志出发,简单地比照党员处分条例,套出一个处理决定了事。
    不过,这样的处理决定出来后,常常使得被处理的司法人员不能口服心服。不服处理的人拿出《检察官法》《法官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错案追究方面的规定、条例,从中怎么都找不出自己应该受到追究的条文解释,并因此不仅质疑政法委处理决定的缺乏客观性,而且质疑由政法委进行错案追究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如此一来,政法委越俎代庖的处理看似一时回应了来自社会或上访人员的期待,但其给被处理司法人员甚或整个司法群体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同样不可低估。
    套用“在商言商”这句俗语,司法机关更应该“在法言法”。只要认真地查找一下司法机关颁行的相关解释和文件,就不难发现,在错案追究问题上司法高层早有完备的条例和规定。
    以检察机关为例。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错案的范围”、“错案的确认原则与程序”、“错案责任追究由责任人所在人民检察院管辖”等,其规定祥细,可操性极强。同时,最高检2000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2004年出台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亦清晰明了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错案追究方面应当如何履行职责”、“检察人中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等内容。
    由此不难看出,在错案追究问题上并非司法机关无章可循,倒是翻遍相关规定却难以找到政法委有权处理的法律法规。说到这里,就不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司法机关放着自己的权力不用却推给政法委呢?
    实事求是地讲,是司法机关的领导们怕得罪人的思想在作祟。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们普遍存在多栽花、不栽刺、少栽刺的思想,他们觉得错案追究就得处理干警,而处理一个人就肯定会得罪一个人。于是,出了错案需要倒查责任时就能拖则拖,因为社会或舆论压力确实拖不下去时,要么推给政法委,要么政法委看不下去主动接下来手进行处理。
    这样做,表面上司法机关的领导们可以当“好人”。殊不知,事情往往与他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客观地说错案可以减少却无法避免,而错案产生的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实践中司法机关只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研判和认定错案,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划分和惩处责任者,才能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否则,一味地推卸责任,姑息迁就,或者不分责任,胡乱追究,到头来不但使队伍越来越难带,逃脱不掉失职渎职的干系。而且会因奖惩失当,伤了那些踏实工作在第一线的司法者的心,进而伤害到我们的整个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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