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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国际私法案例: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23:55
标题: 司考国际私法案例: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
  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二)问题
      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法艺花园】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但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的属人法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该规则有以下限制和例外:(一)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商业行为地法。本案即是上述的第三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181条规定:对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说明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的首要原则,同时又规定了若干例外的情形。从已颁布的法律来看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合同,排除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本案属于以上第三类合同。
      (四)参考答案
      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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