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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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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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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
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1986年3月4日,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向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发来出售鱼粉买盘,要求当日下午5时前答复。买盘的主要内容如下:秘鲁鱼粉,重8000公吨,价格条款CIF上海,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1986年4月至5月,信用证付款等。中国公司收到买盘以后,于当天做出答复,要求香港公司将每公吨483美元减至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指出以上两点如果同意请速告知即可签约。3月5日,香港公司与中国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中国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香港公司最后同意了中国公司的修改意见。3月7日,香港公司在给中国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买盘的主要内容和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中国公司回电传给香港公司,告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将直接与香港公司签订合同。香港公司据此于3月11日与另一公司签订购买鱼粉的合同。3月22日,香港公司人员在广交会上会见了中国公司的部门经理,将香港公司已签字的合同文本交给了该部门经理,该经理表示审阅后再签字。3月26日,当香港公司派人去取合同时,中国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香港公司指使派去的人将中国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4月2日,香港公司发电传给中国公司,重申了以前往来电文的内容及双方在广交会上的接触情况,声称如果中国公司不执行合同,香港公司将对中国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中国公司回电称:合同尚未成立。
于是,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并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问题
该合同否成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涉及到合同应具备什么形式才能有效成立的问题。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承认既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又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而另一些国家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大,关系复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即使双方达成了合意,如果没有双方的签字,合同仍未有效成立。只有在双方签字以后,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近年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有放宽的趋势。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规定:合同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作了保留声明。我国不承认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因此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法艺花园】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肯定了口头形式的效力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据此,本案中的合同也未成立。
(四)参考答案
该合同由于没有中国公司的签字没有有效成立。法律依据是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现已失效)第7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本案中的合同,中国公司要求签字,香港公司在中国公司尚未签字就索回合同,合同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因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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