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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23:55
标题: 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
  导语:司考国际私法案例: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2012年司法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复习阶段,各位考生要加油啊,小编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各科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原告马奇里克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一天,她搭乘汽车在该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汽车相撞,致使她受伤并在该州住院治疗。她搭乘的汽车车主塔皮欧是密歇根州的居民。与该车相撞的车主特朗布利是威斯康星州的居民,并且他的车是在威斯康星注册的。车主塔皮欧的责任保险单是由科罗内特保险公司签发的,特朗布利的责任保险单是由州农场保险公司签发的。两张保险单都是由伊利诺斯州发出的。它们都包含了实际内容相同的“非诉”条款。该条款禁止在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产生终审判决之前直接对保险公司起诉。
      事故发生以后,原告依威斯康星州颁布的“直接起诉法规”提起本案诉讼。该法允许一开始就对保险公司起诉,只要车祸引起的伤害发生在该州。上述诉讼发生以后,伊利诺斯州库克县巡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到该州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威斯康星州的直接起诉的法规是实质性的,这种直接起诉法规与伊利诺斯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直接起诉法规并不是一种在美国普遍接受的法则,它是在威斯康星州没有搭乘法的情况下,为车祸意外伤害的受害人提供更多的保护而规定的,只有放在这个法律系统中并与该系统的其它部分相互的协调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对威斯康星州直接起诉法规的排除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充分信任和信誉条款。上诉法院最后维持了库克县巡回法院的判决。
      (二)问题
      什么叫公共政策?具体分析本案中法院是如何运用公共政策的?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这是一个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政策为由而拒绝适用外国(州)法的案例。排除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这是为各国公认的原则。怎样判断违背公共秩序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内容不妥,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客观说不但注重外国法本身内容不妥而且注重外国法适用结果是否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实践中各国多采用客观说,本案也【法艺花园】是这样。“直接起诉法规”的适用会打破法院地保险法实现受害人利益与保险人利益的平衡。在处理本州利益与他州利益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法院当地政府的利益应优先考虑。故伊利诺斯州不接受原告依威斯康星州“直接起诉法规”提起的诉讼。
      (四)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指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按照一般规则“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威斯康星州的实体法应予适用,即“直接起诉法规”应予适用。伊利诺斯州法院对本州的保险法 和习惯法做法加以考察以后发现,贯穿于本州法律中的政策是,反对在审判结束之前直接对保险人起诉,本州在对这类法律关系适用方面拥有重大利益。这就决定了适用威斯康星州的法律与本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从而排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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