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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卷四指导:司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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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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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卷四指导:司法的基本原理
2013年司考卷四指导:司法的基本原理。主观题绝对算得上是司考路上的一只“拦路虎”。下面就跟朋友们聊一聊如何“打虎”,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一)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1.中立性; 2.被动性;3.程序性; 4.专业性 ;5.判断性。
(二)被动性与司法能动性的当代政策
1.司法能动性的基本含义
(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
(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
(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
2.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原创
(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
(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
(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
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比如一些地方要求法院也有招商引资的任务),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
1.法律适用的基本目标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裁判的结果应该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准确的估计到,这是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追求。
(2)正当性
正当性强调法律裁判的结果还应该符合实质的正义精神与准则,这是对实质正义的基本追求。
(3)二者的关系
①有可预测性的法律裁判结果不一定是正当的;
②正当的裁判结果也可能突然地作出;
③应该努力实现二者的统筹兼顾。
2.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相分离
法律判断不能首先考虑道德的因素,应该首先以法律条文本身为依据来思考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价值判断与逻辑判断相分离
价值判断应该是法律适用最本质的特征。它强调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寻找正确的价值、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来实现正义的过程。
(3)注重说理与程序
比起日常的思维,法律思维更加注重说理的重要性,法律是说服的艺术,而不是征服的艺术;同时法律适用也更加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四)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
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进行含义和基本意义进行发掘与解释,以求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消除漏洞、淆乱与含混,从而正确的进行法律适用。
2.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1)文义解释
① 含义
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和日常含义出发,来理解法律的意思。文意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也是最能保证法律客观性的方法。文意解释中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也是从前在司法考试的选择题里经常考到的地方。所谓扩张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缩小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
② 合理性
a.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b.增强了法律解释的可预测性。
③ 局限性
一定程度上比较机械与僵硬,不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2)目的解释
① 含义
法官解释法律应该积极探究立法目的或法律本身的客观目的。
②合理性
增强了法官的能动性与积极性,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③局限性
容易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总结: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文义解释是前提和基础,目的解释是有益补充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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