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2013司考卷四必背:宪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23:54
标题:
2013司考卷四必背:宪法
2013司考卷四必背:宪法。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的小编整理出司法考试卷四宪法的内容,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法律保留:《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法律敎育 网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
第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