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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人为什么不出庭?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07:26
标题: 证人为什么不出庭?
吴丹红  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实习期间,笔者曾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调研。在这个据称全国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笔者了解证人作证的情况。笔者抽样翻阅了该院一年内的刑事案件124件,共有证人640人,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只有1件,占0.8%,共出庭证人2人,出庭率仅为0.3%。后来笔者又到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调查,证人出庭的情况与北京的大致相同。
  证人为什么不出庭?对于个中原因,据笔者的调查情况显示,一是跟证人的作证自觉性似乎没有太大的关系,不管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在侦查阶段,这些证人几乎100%作证了,而且都是随传随到。二是跟法律的规定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基层法院在落实法律的规定上打了折扣。所以,关键的问题可能不是是否作证,而是“是否出庭作证”,以及什么是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
  在笔者看来,证人不出庭并不是个人法律意识造成的,而是社会关系成本造成的。不可否认,当前中国依然没有完全从“熟人”社会脱胎,即使是商业化如此发达的今天,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也往往藉一些熟人资源得以拓展。当前很多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本上发生在这样一个网络关系中,证人往往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熟稔,知情而不作证有悖法律,公开出庭作证又难免得罪人。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出有可能严重损害或者增益当事人的行为,不但不会对自己有何好处,而且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打击报复)。公开的法庭将暴露证人面临的社会关系困局。于是证人就采取了最优策略———作证但不出庭———这在当下的法律上并没有什么责任。
  然而,在一个越来越流动的社会,很多案件都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碍于面子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少,为何证人依然不想出庭?这是因为社会的流动性,加剧了证人出庭的成本,成为证人不出庭的又一种制度性原因。在笔者调查法院的诸多案件中,除了职务犯罪以外,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发生在流动人口群体,不但被告人是流动人口,而且证人往往也是流动人口。在案发的第一时间,侦查机关通常会马上找到证人,并作笔录,但案件的发生和审判通常会间隔很长的时间,这段时间难以保证证人不发生流动。而且,因为单位制度的存在,即使找到了证人,证人怕耽误工作———这可能是其赖以维持生计的饭碗———可能不大愿意出庭作证,即使证人自己愿意,证人的雇主恐怕也不肯准假,因为由作证产生的经济补偿是比较现实的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或许还可以从司法机关自身反思。在各地基层司法机关为案件所累的状况下,证人出庭可能是一种奢侈的制度。由于侦查机关传唤的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基本上是保密的,所以他们通常都会提供如实证言,刑事诉讼中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人不出庭作证也就不会出太大纰漏。所以,在保证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证人不出庭在很大程度上也获得了司法机关的“默许”。
  问题在于,如果侦查机关获得的证言笔录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要检察机关作什么,还要法院作什么?我们如何杜绝由追求效率而产生的投机主义行为?如何鉴别在诸多看似可信的证言之下的虚伪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当庭陈述意味着对侦查口供效力的重新认定,证人出庭的最大作用在于对最大程度地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以及对于这种真实性有一种可以“看得到”的方式检验,这就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意义。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它的正当性和重要性无可非议,对于保证案件的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功能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人的质证权就得不到保障;而法官的审理,也可能重新回归到书面审理的“案卷中心主义”路线。在笔者看来,证人出庭在某种程度上维系着整个司法改革的成败。
  问题并不因法律上的正当性而止步。为什么要求证人出庭?即使是“正义”的名义,也不能必然产生一种基于道德的法律义务。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崇高道德的化身。在一个转型社会,不要忽视利益而过高估计责任感。仅仅以“正义”号召或者道德感化促使证人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这样理解:这是证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隐性契约,法律要求你作证,因为法律许诺你,当你下次需要证人作证时,也让证人出庭。而且,在你出庭作证的时候,法律将保护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做的应当是给予证人更多的权利关怀,减少证人出庭的社会成本,让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没有经济损失、人身危险以及遭遇尴尬的后顾之忧。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实施的“证人保护计划”试点,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当然,要求所有的证人都出庭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们的法律,应当考虑到流动社会的人际关系特点,考虑到由于出庭作证不便的种种情形并给予理解,放弃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作证这样一种过高期望,“好钢用在刀刃上”———只有在为了司法公正之必要时才动用司法资源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而一旦发出这样的要求,就应该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如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尴尬局面才能逐渐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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