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佳证据规则的不足,除了通过上述的例外情形加以弥补之外,国际法上还通过确立无差异原则对最佳证据规则进行修正。“无差异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也有称为“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是指对于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或由计算机生成的数据信息,只要能保证首次是以最终“可视”或“可读”的完整形式表现出来的,就可以将这种数据信息视同“原件”而将其采纳为证据。1996年12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8条(原件)就体现了这一原则。第9条(电子信息的可采纳性及在证据方面的重要性)则规定得更为具体一些。该条规定不能只因为文件是数据文件,或者在数据文件是最佳证据的情况下只因为数据文件不是原件而否定它在证据上的可采纳性。无差异原则的出现体现了对电子证据可采性予以认同的时代潮流,已为部分国家确立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