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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07:24
标题: 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胡亚球  苏州大学  教授               
  
21世纪的来临,促进了法学界对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则成为法学教育问题的最终落点。笔者认为,法学人才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类别和层面,而不同类别和层面的法学人才应有其不同的培养规格和模式。就一般意义而言,法学人才应有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之分。普通法学人才指仅能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这主要是指专科段培养的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是指能够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这主要是指研究生层次的人才;法学精英人才是指在法学实践和法学教学及研究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法学实践家和理论家。法学应用人才则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在以上四个层面的人才中除法学精英型人才的产生具有多种因素外,普通法学人才、应用型法学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的培育主要取决于相应的培养模式。显然,培养模式构建的科学程度是人才培养成败的关键。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即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利弊分析入手,对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对现行培养模式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经由建国初期至今的几十年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中国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格局。其主要做法是将法学作为一个大的学科,在该学科下分别设置法律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律师学等专业或专业方向来培养不同类别的法律人才。笔者把这种培养模式概括为“专业细化的分别培养模式”。其特点是:1.法学专业多门化。把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并下设若干并列专业是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均是其主要专业构成。这无疑使法律这个相互联系的整体遭到了人为的、缺乏科学性的割裂。2.培养依据的部门化。这种培养模式设置的社会应用依据是法律部门的多样化,或者说是法律岗位的多样性。一方面,社会分工的细化使法律工作在多部门中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不同的法律岗位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有所侧重。这就为专业细化的分别培养模式找到了实践上的依据。3.人才素质专门化。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是要在专业素质上实现专门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专门化仅是指对法学学科下的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的精通和熟练,而不是就法学学科应具备的法学专业素质的全面化和专业化。4.培养目标单一化。这是指专业细化的分别培养模式的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起点较低,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这种培养目标的实质是把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一般的法律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需求上,或特殊的用人岗位,如经济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等岗位的需求上,培养目标过于具体化。另外,该模式还具有教学方法课堂化和教学内容传统化等操作层面的特征。

在历史上,专业细化的分别培养模式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曾发挥过积极作用。首先,该模式有利于培养各具不同法律部门知识技能的人才,也确实培养出一大批具有专门法律部门工作技能的专才。其次,该模式的发展和建立逐步稳固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实现了由“政法”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转变,使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的繁荣。最后,在此模式下,造就了一大批法学教学、研究人才,进而提高了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探讨的科学程度。

应当说,专业细化之分别培养模式的正面意义远不止上文所述及的几点,这是不容低估的。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该模式的不足也是明显的。第一,把法学划分为若干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作法显然缺乏科学性和逻辑依据。法律作为体现一定理性和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结构,在法律科学体系上应以一个学科来对待。这是因为,一方面,各部门法在基本理论、基本价值、功能、基本方法、基本措施等多方面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各法律部门尽管担负着不同的调整任务,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渗透的。这种渗透、联系意味着各法律部门总体任务的同质性和各部门法之间的依赖性。实际上一些法律已成综合性样态,无法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部门框架中予以定位。因而,法学学科的单一化构建思想也应贯彻在法学教育模式中,任何将法学教育专业分列多头的做法都是不太恰当的。第二,由于专业细化的分别培养模式将法律知识分专业教学,使各专业的学生都无法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造成专业知识面的狭窄化。而对于一个法学人才,就其专业必备知识而言,除了具有以基本法学科为主体的法学基础知识以外,还要了解社会各主要领域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但这在现行模式下却往往难以实现,更不用说使学生掌握较为全面的各类部门法律知识了。第三,以上两方面的不足,导致了各专业培养出的人才素质皆较为脆弱。主要表现在:其一,学生所能胜任的岗位已按培养目标予以定格,故而在毕业后的择业上受到极大限制,走上工作岗位后又难以适应各种变化,有时即使是法律岗位之间的“内部”调整,也会因专业教育过细而不能胜任;其二,由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故学生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容易产生思维偏差,尤其是对问题缺乏全面考虑和解决的能力;其三,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和纯课堂教学使学生脱离实践,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这种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上的缺陷是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所无法克服的。第四,法学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依法治国的方针要求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使得社会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剧增,几乎每一领域每一部门、单位都需要法律人才的充实,仅律师这一行,到本世纪末就将短缺数十万。现行的培养模式局限在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人才的培养上,这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第五,课程体系的设置缺少必要的边缘知识。就学科而言,法学是独立的,但就法学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而言,则必须从其他学科中汲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学应用型人才在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及逻辑学方面知识的必备性越来越成为学界的共识。现行模式下,一方面过于封闭而不能及时地开放课程的现有体系;另一方面即使观念得到更新,在课程体系上进行了调整,也往往会因为教科书的空泛及合格的边缘学科师资的缺乏而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对我国现行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的专业细化之分别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是必要且紧迫的。

二、构建新型培养模式的基础

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总是要以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为深层动因,而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又要受特定的社会状况制约。在具体专业人才的培养上还要同时体现学科的特殊规律和教育的一般规律。对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新构建,除为了克服现行模式的不足和弊端外,也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及国际法律文化的走向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全新需求。只有以21世纪和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法学及教育科学的规律为着眼点,才能使现阶段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具有前瞻性、时代性和科学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构建实现了经济体制上的重大转变,这对我国的社会教育机制,尤其是法学教育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完备而科学的法律制度,没有素质良好的执法队伍和法治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活动具有契约性,运作具有国际性,责任具有严格性,这一切均需要以法律作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同时也是一种全新法律秩序、制度的建立过程,这必然要求在法学教育的内容、方法等方面有所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全然不同以往的经济体制,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甚至人们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变革,社会组织、成员的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日益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也相应地带来了社会管理方式、人才配置方式等方面的变化。这必然对法学人才素质提出全新的要求,除了要熟练地掌握相应的法学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学科知识和现代化的工作技能,以适应新时代知识结构的多元化要求。这种人才素质需求上的变化,必然导致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其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依据和动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建设的基本方略和总体目标,江泽民总书记则把“依法治国”视为“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这表明我国已摆脱策略上和理论上的混沌,实现了由“人治”向“法治”迈进的关键一步,真正开始走上了“法治”的道路,这无疑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之路绝非是一条坦途,它需要数代人的努力。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应以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坐标,以此来重新构建教育培养模式,使法学人才真正担负起“法治”的重任,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用之才。

再次,法律的世界化趋势,是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另一依据。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表明我国已面向世界,重新汇入世界文明的洪流,同时也将中国引入了法律世界化的大潮。所谓法律世界化,是指人类在共同的物质与精神基础上实现的国际法、国内法的世界化和国际法、国内法的一体化趋势。学界坚信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现代高科技信息交流手段、共同的伦理基础及环境、安全、发展等关系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必将引起国际法内容的扩展、主体种类的多元、精神内涵的变化和各国内法律之间的趋同和相互认可,从而实现“所有的法律秩序汇合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法律理想目标。这一法律世界化的趋势,对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以下要求:⑴育人观念要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核心,淡化法学人才培养的区域观念和国家观念,树立法学人才国际化的教学思想。⑵教育模式要与国际法学教育模式接轨,在培养内容、方法、目标上都可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有益的做法,如法学人才培养二段法(即学习法学的学生必须先取得某一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然后才可进入法学院系学习法律)、大专业培养框架和实践优位(即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注重案例教学、观摹教学和法庭审判教学等)。⑶培养模式要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要求改变过去封闭的、僵化的培养方法,加强与社会的结合,让学生尽可能更多地走向社会,参与实践。另外可加强与涉外法律实践部门的交流,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应用化和世界化的认识,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

最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还要以教育科学规律、法律科学规律为技术性依据。一方面要以教书育人为立足点,模式的构建须能有利于培养情操高尚、作风踏实、能力过硬、具有较宽知识面和专门学科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还要把司法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职业素质、专门技能和现代人才素质作为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内容。更为重要的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不得违背教育学的一般规律和法学的一般规律。

三、新型培养模式的构建设想

对现行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弊端的克服及新模式的构建,应在小平同志“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的方针指导下,放眼于21世纪的法的世界化趋势,立足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并在尊重教育规律和法律科学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此笔者提出如下设想,以供探讨:

㈠培养目标

新型模式的培养目标在于培养出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精良、素质过硬,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需要的、有竞争力的通用法律人才。具体地讲,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以以下四个基本素质的完善为目标的:其一为法学职业精神素质,即法学职业的道德涵养、敬业奉献精神等;其二为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为专业技能素质;其四为历史文化素质。只有充分实现这四方面素质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优化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㈡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设想

以单一的法学专业格局替代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律师学等多专业格局,实现法学类学科专业的并轨,推行“大法学”建制,并将其作为一个专业进行招生和培养。

㈢学制

以五年学制代替四年学制。这是由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总体教育制度决定的。就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社会要求其同时具备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二方面的潜质。依国外通例,要培养出文化素养过硬且具有较高法律技能的人才,均分二段进行,且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长学制显然是必需的。而从我国现行教育制度而言,它是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在素质教育这一层面的,故四年制显然离法律职业需要相去甚远。五年制的实行,则有利于弥补因学时不足而导致的法学应用型人才相关知识的缺乏和实践技能的薄弱。

㈣教学环节

新模式下的教学环节可从三方面划分:第一环节是课堂教学环节,主要用来学习教学计划设定的各模块课程;第二环节为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庭审教学(其中含模拟法庭、法庭观摹、庭审评析等内容)、假期专题见习和教学实习等内容;第三环节为课外阅读环节,这一环节是指在学院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前提下,学生被指定阅读相关法学经典著作,定期接受考核,以提高其法学素养。

㈤新型培养模式下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新型培养模式下的教学内容由三个模块组成:第一模块为基础知识,其中含边缘学科基础知识和跨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作为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的铺垫;第二模块为专业及应用知识,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三模块为专业技能训练,其中包括一般现代高级人才应具备的工作技能和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两方面。

围绕以上三大模块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新模式下的课程体系可作如下设置:

1.基础课程。这是指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学习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文化史学等。

2.专业课程。这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为国内主要的实体法学,如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其二为程序法学和司法制度,如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和公证制度、狱政法学、检察学和审判学等;其三为国际法学类,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另外与前面课程不相冲突的特别法学也可以选择开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开设上述课程的同时,要以法律部门的划分为依据,专门开设各部门法类的案例教学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

3.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技能是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技能,课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高级技能课程,如计算机应用知识课程、外国语言基础及应用课程、体能训练及健康引导课程等。另一类是法学应用型人才所须掌握的特殊技能课程,如法律外语、司法口才学、法律思维学和以课堂模拟法庭及法庭旁听教学为内容的庭审课程等。

㈥新型培养模式下教学方法的改变

在教学方法上,新型模式要求其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1.变纯讲解式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讲解式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案例教学法则正好克服其弊端,能使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具有直接的学习效应,但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在一些枯燥的理论问题上,讲解式亦有其特定的作用,所以要二者结合使用。

2.变灌输式为启发式。灌输式就是被称作“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种靠教师单向传授、缺乏师生间必要交流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不易掌握学习内容,教学效果低下。启发式教学建立在师生互动的基础上,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掌握学习内容。在法学教育中,这种教学方法无疑比灌输式更有利于学生的学习。

3.变纯课堂教学为课堂教学与法庭教学相结合。这是由法学专业的职业定位决定的。在法学应用型人才的角色定位中,其工作的主要职业效能都可以在法庭审判时得到体现,这样就使法庭教学法成为法学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方法和环节。法庭教学可由教师组织,学生动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并进行讲评,达到熟悉审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的目的。同时,法庭教学还包括让学生走进真正的法庭直接旁听庭审活动,进行专业见习和观摹正式法庭审判等内容。无疑,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法庭教学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4.变全面教学为简略式教学。这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不必严格依照教科书的体例去循规蹈矩地全面展开教学活动,而是根据教学目的,提纲挈领式地进行教学,对难点、重点进行讲授,而一些容易理解的或相对次要的内容则可一带而过,让学生自学。

笔者所提出的上述培养模式可概称为“法学应用型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专业结构单一性、知识层面丰富性、教学方法多元性、培养目标时代性等特征,必将对培养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的高素质通用法律人才起重要作用,同时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注释:
              参见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这种划分法学专业的方法几乎只在我国推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前苏联,法学就是一个专业。
参见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载《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54-55页。
据司法部教育司编:《法学教育简报》增刊二介绍,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135所法律(政法)校院系(点),在校生约35000人。从1976年到1993年,我国法律院校系增加了133个,在校学生数增加了100倍左右。
参见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70-71页
1997年1月21日江泽民接见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讲话。
周永坤:《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探索》,载《苏州大学学报》1996年特刊《东吴法学》,第5-6页。
同上。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9页。
日本和德国的大学法律系主要是素质教育,学生毕业后要真正从事法律专门化职业,还要经过2年以上的职业训练,而在美国,素质教育放在法学院之前的大学本科,然后用3年时间进行职业教育。                                                                                                                     出处:《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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