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国外的理论和制度必须注意它的生存背景和社会条件等因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再审制度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英美国家一般严格限制再审的提起;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只允许提起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俄罗斯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可以依法定条件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恢复案件诉讼程序;德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允许提起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但德国不允许以发现的新事实或证据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而我国澳门特区则未作限制。奢望我国在现阶段即绝对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是不现实的,不仅不利于打击、控制犯罪,也不会为我国的大众观念所接受。英国司法白皮书建议对免受双重危险原则作出修改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注:英国2002年7月发布的司法白皮书《所有人的公正》(Justice for All)建议改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于诸如谋杀、特定的共同犯罪、强奸、非预谋杀人和武装抢劫等严重犯罪案件,如果有令人信服的新证据能够清楚地表明先前被宣告无罪开释的人有罪的话,则对该开释的人可以重新审判。Justice for All,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the Lord Chancellor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July 2002. http://www. Cjsonline.gov.uk)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逐步推行。重要的是确立利益均衡理念,协调裁判的稳定性与实体真实性、保障公民权益和约束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允许无限制地提起再审,也不能绝对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