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很多国家借鉴临时仲裁,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建立了类似于临时仲裁的仲裁制度。英美等国一些独立、高度灵活的仲裁简易程序是应对其受案量居高不下的法宝,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和纽约海事仲裁协会(NMAA)独具特色的即时仲裁(Instant Arbitration)制度和小额标的特别程序(Small Claims Special Procedures)。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国家,上述程序都是在临时仲裁的宏观环境下加以运行的,换句话说,临时仲裁构成了这些简易、灵活程序运作的制度性基础。我国2000年修改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简易仲裁程序(请求或反请求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所适用的程序)与英美等国家的即时仲裁和小额索赔程序等制度是有区别的,前者带有极强的机构仲裁的烙印,相对来说仍较刻板(如时限的规定),看似简易实则不然,然而后者却不拘一格,更适合争端双方当事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