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应当加强对传闻证据使用的事后监督机制。比如应当特别规定,在既存在传闻证据又存在第一手证据时,如果法官采用了传闻证据,那么他就必须在判决中详细记载这样做的理由,如果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陈述的理由不够充分时,可以以此为由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
注释:
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1 页。
Charles Nesson, The Evidence or the Event? On Judicial Proof and the Acceptability of Verdicts? 98Harvard Law Review,1357,1392(1985).The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Hearsay Rules, (1980) Havard Law Review .vol93.
同。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徐昕、徐昀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138~140 页。
(台)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 1985 年版,第 133 页以下。
《论传闻证据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1 年第 11期;《我国确立传闻排除规则的法律思考》,载《皖西学院报》,2002年第6期。
李国栋:《审判委员会改革之我见》,载《政法论丛》2001 年第 2 期。 出处:《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