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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一起地上工作物致害案件看事实推定及表见证明理论在审判中的运用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07:23
标题: 从一起地上工作物致害案件看事实推定及表见证明理论在审判中的运用
钱天彤                    
     【案情】 原告诉称:某日,当原告走到被告经营的水果摊时,一阵大风把被告摊位上遮阳伞刮倒,将原告砸倒在地。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这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举证证明是风将被告的遮阳伞刮倒,风过后,原告受伤坐在地上,但是否是遮阳伞将原告砸倒,原告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辩称:事发时被告卖东西,此时刮了一阵大风,导致水果摊位上的伞倒下。别人将伞扶起后,发现原告坐在摊位左后方二三米处,遂过去询问。原告说是伞把他砸伤了,让被告带他去看病,于是双方同往医院就诊。伞倒地是事实,但被告的伞并没有砸到原告,伞倒地与原告受伤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被告也没有就此提供反证。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工作物安全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摔倒是基于被告的伞砸倒这一情节,原告虽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风过后,伞和原告同时倒在地上,由此可以推定,原告是被被告遮阳伞砸倒的,对此被告无反证推翻,故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地上工作物致害案件,本案审理中涉及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及表见证明等三个理论问题,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工作物致害案件的举证责任
    工作物致害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要求管理人对工作物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否则工作物致人损害,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工作物致害案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与之相适应,该类案件的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讲,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及工作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和损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工作物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工作物致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属过错推定,不存在因果关系推定,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作物致害案件,原告应对自己经济损失及被告的遮阳伞被风刮倒和自己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本案在认定被告遮阳伞砸倒原告时运用了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方法。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举证证明,除非对方提供反证。可以看出,运用事实推定,免除了当事人就推定事实举证的责任,而代之以证明前提事实。在诉讼中采用事实推定的原因是,推定是以事物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为基础的,推定虽不及证据证明准确,但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仍能大体反应事件的本来面目。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事情是极难用证据证明的,借助推定,可以转换证明主题,使当事人证明较容易举证的另一事实,简化诉讼的证明过程。使用推定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推定事实无法用证据直接证明;2.前提事实已经法律认定;3.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而这种关系为人们一般生活经验所认可的;4.允许对方提出反证推翻。
    本案的审理就使用了事实推定:1.本案中,原告对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要求证明是被告遮阳伞将其砸倒致伤。“遮阳伞将原告砸倒致伤”是本案中的推定事实,但原告无法举证证明。2.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风过后,遮阳伞和原告同时倒在地上,被告对此也表示认可。“风过后,遮阳伞和原告同时倒地”是本案的前提事实,且该事实因被告自认已经法院认定。3.风过后,发生遮阳伞和原告同时倒在地上的情况,根据人们一般的生活经验,应当是风吹倒了遮阳伞,遮阳伞又将人砸倒,所以本案的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4.风过后,出现遮阳伞和原告同时倒在地上的情况,当然也可能因其他原因产生,被告可就此提供反证,但本案中被告未提出反证,故法院根据现有事实,运用事实推定,确认原告受伤是被告遮阳伞砸倒所致。
    三、本案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采用了表见证明
    本案认定被告遮阳伞砸倒原告致伤,除根据事实推定外,也可从表见证明的角度进行解释。因果关系证明历来是侵权诉讼的难点,为减轻举证方的负担,除确切证明外,法律允许当事人以表见证明的方式,证明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侵权诉讼中的表见证明是指,受害人以统计或比较的方法,证明侵害行为对引起损害后果有高度的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此后,证明责任转移到加害方,如加害方不能证明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受害方的主张就成立。本案中,风过后,遮阳伞和原告同时倒在地上无非有两种可能的原因:1.风刮倒伞、伞砸倒人、人倒地受伤。2.在风刮倒伞的同时,人也不慎摔倒或被风刮倒受伤,风过后,看见人和伞同时倒在地上。毫无疑问,虽然后一种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但前一种情况比后一种情况更具盖然性,更符合一般的生活常识。所以,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后一种情况发生的前提下,法院接受了原告关于因果关系的表见证明,认定是伞砸倒原告致伤。
    【结论】本案是一起工作物致害案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告应就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举证,被告应就自己无过错举证。原告举证证明了损害后果,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但能证明与之相关的前提事实,法院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得出被告遮阳伞砸倒原告致伤的结果事实。这种推定虽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但已符合表见证明的要求,在被告未举出反证推翻的条件下,认定了被告对遮阳伞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和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亦未证明自己无过错,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出处:《人民法院报》0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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