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没有对明显不合理的协议管辖进行效力限制,但实践中电子协议管辖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不尽人意之处,放任其效力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失衡。电子协议管辖一般皆为格式合同的一部分,格式合同的特点即在于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内容均由一方当事人设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不接受。从形式上看,电子协议管辖条款可能无法为当事人一方清楚感知,从而丧失意思表达的机会。例如,协议管辖条款有时用很小的文字“埋藏”于网站中,其标识或链接标志也不甚清楚,用户往往忽略这样的条款的存在;还有的网站将协议管辖设定为默示同意模式,用户登陆即视为同意网站条款。从内容上看,有的协议管辖剥夺用户方根据法律应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并免除或减轻网站方的赔偿责任。例如,有的协议管辖条款明确排除用户集团诉讼的权利,但电子商务争议的用户一方由于人数众多,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更易于维护合法权益,禁止用户的集团诉讼很可能剥夺一部分当事人的诉权。还有的格式合同条款非常繁琐,但网站给予用户阅读的时间却很少,尤其是在没有可替代性软件的情况下,用户通常毫无保留地接受格式合同的内容,协议管辖条款的重要性也随之被忽略了。我们认为,对这样明显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法律应严格限制其效力,美国著名的MendozaV. America Online, Inc. 案即可为借鉴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