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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代中国应当如何防范和减少冤错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07:22
标题: 当代中国应当如何防范和减少冤错案?
钟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张筱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8年10月1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系、法律部联合主办的“刑事错案的预防”研讨会在沈阳市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高校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三十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或点评。本次研讨会围绕四个专题进行了热烈的学术讨论,现将有关观点综述如下。

      一、刑事错案的原因与预防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与会代表多认为,研究刑事错案的有关问题,必须首先对各自研究语境中的错案概念做出界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玉镶教授认为,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办案人员滥用权力,置法定程序与公民权利于不顾,造成无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错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林亚刚教授认为,错案与是否为领导交办无关,与采纳谁的意见无关,与公检法各自对案件的理解无关,与上级法院的改判也无关,而只跟法律的规定有关系,因此错案应定义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无罪的被判为有罪,此罪被判为彼罪的案件”。
      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刘良教授认为,错案在实体方面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故意情节查明等方面的错误,在程序方面包括拘与不拘、捕与不捕、立案与不立案、起诉与不起诉等方面的错误,在诉讼的环节方面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错误,就主体而言包括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的错误。

      (二)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
      多位与会代表从刑事司法制度、政策和理念等宏观角度分析了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
      张玉镶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一直是在两条轨道上被两种力量推动着左右前行,一条是诉讼运行机制内的,一条是诉讼运行机制外的。在诉讼机制内,检察官往往只有起诉的权力而很少有不起诉的权力,法官在审判中亲历的原则得不到贯彻,而一审法院法官向上级请示制度则架空了二审,这一系列的流程都没有为错案设置有效的障碍;诉讼运行机制外的力量是由政法委、人大和民意构成的,虽然这些力量对个案产生直接作用并不是经常性的,但这些力量通过干扰、指挥诉讼的运行发挥着联合主体追求政绩的动力,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北京师范大学杨正万教授也认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在中国的背景下,警察承担了一定的政治功能,政治因素的存在导致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有些政策性的东西根本落实不了,而法律性的东西也无法按照法律的方式落实。
      刘良教授则从刑事政策的角度阐释了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认为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历来提倡“打防并行、以防为主”,但是现在很多制度的设计和要求实际上是以打为主。而某些具体的做法也存在偏差,比如下达破案指标,再如有的公安机关不愿接受对缓刑判决的执行。这些做法偏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就有可能造成错案的发生。
      中国刑警学院侦查系彭文教授认为,从我国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错案产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的综合产物。其中,执法理念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有些办案人员在执法当中的理念不是疑罪从无,而是有罪推定。在这种先入为主的情况下,无视证据的作用,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彭文教授还从侦查的角度具体阐述了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包括:(1)缺乏疑罪从无的理念,实行有罪推定;(2)现场勘查不细,勘查证据材料缺失,与事实矛盾;(3)使用违法方法调查取证;(4)鉴定结论错误或是错误地运用鉴定结论;(5)由供到证,在审讯中运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来获取证据;(6)侦查人员不作调查,轻信被害人的指控;(7)获取的证据形成不了证明犯罪的链条;(8)有些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

      (三)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
      综合与会代表的观点,从宏观的角度来说,预防刑事错案首先要认识到错案问题只是制度问题的外化。其次,要真正防止错案的发生,一定的理论指导是必须的,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再次,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最后,人大和政协应当通过正面的积极的方式去呼吁和参与党的决策,重视侦查环节,政法委对案件做政治方面的指导而不进行具体的干预,检察机关对侦查应只进行监督并避免不正当的干预。
      就侦查领域如何预防错案,彭文教授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应对措施:(1)改革侦审合一的侦查体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体制;(2)建立稳定、精干的侦查专业队伍;(3)建立科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提高破案质量;(4)确保刑事侦查的投入;(5)抓好侦查的几个重要环节。

      二、侦查能力与刑事错案的预防

      (一)侦查能力与刑事错案的关系
      就侦查能力与刑事错案的关系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教授认为,侦查是证据来源的基础与前提,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诉讼案件的方向和证据事实认定的基调。侦查权是我们国家司法权中最强大或者说最强势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决定着检察权乃至最终审判权的运行。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侦查能力的高低与错案的发生与否就具有重要的联系。
      2006年7月,公安部召开了剖析命案的专题工作会议。结合此会议的具体情况,中国刑警学院侦查系的王峥博士认为,现在的错案从特点上来看与很多学者研究时喜欢援引的佘祥林案已经有了很大不同。作为实证研究对象的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侦查过程中的勘验检查工作做得比较粗糙,勘查的时候侦查人员往往不能自行发现关键的物证,大部分都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去取证。而在案发和抓人之间的时间差中,很多物证流失掉了,而在抓错了嫌疑人的案件和嫌疑人狡猾不供述的案件中,干脆就取不到物证,从而导致对嫌疑人的定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与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杨宗辉教授提出了“侦查错误”的概念,即侦查主体在特定的侦查情势中与案件事实状况以及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认识和行动,认为侦查错误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并与侦查能力有重要的关系。
      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持平同志结合公安侦查实务指出,侦查人员不懂现场就好比医生不懂诊断就给病人下药。而现实情况就是,在很大程度上侦查人员不懂现场,尤其是对关键的证据和信息的遗忘或认识错误。细节决定成败,不懂现场、侦查能力不足,容易导致案件偏差,甚至是错案的发生。

      (二)从侦查能力角度看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
      杨宗辉教授认为,侦查错误的致错因素包括:1.非主体性致错因素,需要关注的有三个方面:(1)案件信息方面的因素;(2)时间条件方面的因素;(3)组织管理以及物质条件方面的因素。2.主体性致错因素,包括:(1)侦查主体生理性的致错因素;(2)侦查主体心理性的致错因素,心理性致错因素包括注意力不当、注意力转移不当、识记的局限性、不正确的想象等,而最容易引起错误的是感知性的致错因素和思维性的致错因素,后者又包括错误的思维模式、复效的思维定势和不正确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等。
      中国刑警学院侦查系刘冲副教授认为,主观方面特别是侦查观念方面的原因特别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从总体上来说,有两种观念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一是有案必破的观念;二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观念。从侦查过程中的具体方面来说,有四种观念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一是眼见为实的观念,即在辨认中忽视被害人对嫌疑人辨认的主观性;二是科学鉴定准确可靠的观念;三是犯罪分子是坏人,打几下没关系的观念;四是律师是坏人帮凶的观念。

      (三)提高侦查能力的措施
      叶青教授认为,提高侦查能力包括两个方面:1.在办案理念方面,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要树立发现真相、尊重人权的理念。2.要提高办案能力,包括:(1)提高办案逻辑推理能力;(2)提高取证能力,包括证据获取和保全的能力、讯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能力、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能力等;(3)提高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素养。
      杨宗辉教授认为,侦查人员应当加强自己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在刑事警察的培养方面应该注重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尤其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打通每个学生的关节,对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证据法等要加强研究,并配以关于侦查的其他课程设置。
      刘持平同志提出,刑事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是提高侦查能力的重要途径。公安机关最需要职业化的就是刑事警察,只有具备了从事刑事司法的知识、方法、能力和资格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刑警。因此,现实的要求就是侦查人员要技术化,技术人员要专业化,刑事警察要职业化。

      三、科学技术与刑事错案的预防

      (一)  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现状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学民同志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指出,目前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中存在的易导致错案的问题主要包括:(1)现场勘查工作不够全面、认真、细致,致使许多案件没能提取到足够揭示和证实犯罪的有力物证,仅靠嫌疑人口供定罪,极易形成错案;(2)物证提取程序不规范,使物证在诉讼过程中遭到质疑而失去法律效力;(3)检察院、法院缺乏必要的物证技术知识,对检验鉴定结论使用不当。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总队副总队长陈增同志则从体制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刑事技术部门设在刑侦部门内部、尤其鉴定机构设在侦查部门下的体制设置缺乏内在监督制约力。此外,勘验不分的工作方式也增加了技术人员的工作负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姜志刚副教授则重点讨论了社会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他认为,目前我国对社会鉴定机构里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规则,无法对其法律素养和个人道德水平进行规制。其次,缺乏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的机构,对于鉴定机构处理、保管、应用检材和样本等工作没有相应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基本交由鉴定人自行把握,容易处理不当。第三,具体的鉴定技术如文书检验等没有统一的应用标准,假定机构在使用时随意性较大。

      (二)  错案形成的刑事科学技术原因
      李学民同志认为,刑事技术工作中产生可能导致错案之各种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包括:(1)部分地区的刑事技术工作受当地经济条件制约,没有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2)许多地区刑事技术人员待遇不高,劳动强度大;(3)检察院、法院部门与公安刑事技术部门间缺乏沟通,使得前者对刑事科学技术缺乏足够的了解。
      陈增同志也强调了人才短缺、经费不足的原因。他指出,一方面现场勘查人员培养周期长、人才难得,另一方面技术人员待遇低、岗位缺乏吸引力,导致现场勘验、检验和鉴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另外,检验鉴定装备落后、办案经费保障不足也会制约证据的提取,造成错案。最后,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过广,单个的刑事科学技术得不到深入研究,也会使刑事科学技术被错误运用,导致错案。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方教授则认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在办案工作中的运用瓶颈还是人员专业素质问题,而不是设备落后。其实很多勘验鉴定工作用比较简单的方法就可以完成,并非一定要使用复杂的仪器设备。哪怕现有的技术水平不能解决某些问题,只要我们能正确认识并承认科学技术对事物认识的局限性,也不会造成错案。
      姜志刚副教授也将关注重点集中在鉴定人本身,他认为,在因鉴定导致的错案中,鉴定人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教授补充指出,目前办案中运用了大量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尚未为法律确认,无法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也是部分错案产生的原因。

      (三)  科学技术工作中对刑事错案的预防
      李学民同志认为,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加强对刑事错案的预防需要做到:(1)在公安机关内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队伍;(2)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3)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刑事技术工作交流,使刑事技术尤其是新技术得到合理运用,避免证据流失、导致误判;(4)检、法部门要慎重使用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尤其是运用新技术得出的结论,并结合言辞证据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单一、盲目使用。
      张方教授认为,为预防错案,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1)要从现场勘查、物证保管、送交鉴定、法庭出示证据等各个环节确保物证是案件中原始搜集得来、与案件有关的物体,要保证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真实出现的物体;(2)使用物证技术时要弄清某个具体技术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否则即便鉴定结论正确,但如果被错误运用,也可能导致错案;(3)任何技术的使用结果都受具体案件条件的影响和局限,因此在运用检验鉴定结论时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条件。
      姜志刚副教授提出,除完善鉴定人资格核准制度、建立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督机制等措施外,要预防因鉴定工作造成的错案,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具体鉴定人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就目前而言,虽然司法部规定了一个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5年9月30日颁布并实施),但鉴定人在因鉴定造成的错案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仍然无法追究具体的检定人员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学军副教授指出,通过把鉴定机构彻底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以使其社会化、中立化的方法来解决刑侦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缺乏制约的问题,很可能又会使其缺少管理和约束,容易受到各方面的诱惑和干扰。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允许社会鉴定机构与公安机关系统内的鉴定机构同时存在,二者互不妨碍,在技术上还会彼此促进。

      四、证据问题与刑事错案的预防

      (一)  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证据问题
      中国刑警学院侦查系主任许昆教授对刑事错案中可能出现的证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归纳:(1)侦查人对证据本身的形成规律及其在案件中的存在状态等缺乏全面认识,缺乏证据敏感性,导致证据收集的盲目性和波动性,也往往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2)有些侦查机关在取证思路方面存在误区,往往想先获取人证后再以之为依据收集物证,这样不利于前期侦查工作的展开,且最后的证据链可能会过渡依赖嫌疑人供述,诉讼中一旦其翻供检方就会很被动;(3)在收集物证时,往往重视物理取证,缺少对其关联事项的调查,不能对特定物证进行包围锁定,形成证据链,减弱了证据的证明力;(4)言词证据的收集多就事论事,缺乏对深层次关联性问题的询问调查;(5)不重视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6)侦查机关对全案证据缺乏整体把握,综合审查不够深入。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孙维萍副教授认为,大多数刑事错案的形成都与非法证据的使用密不可分。这里的“非法”应作宽泛理解,既包括严重的违法如刑讯逼供,也应包括轻微的程序违法,因为“很多细枝末节若没有注意到,也会严重的影响到最后的结果”。
      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的刘铭博士也认为,错案的形成往往是因为在证据获取、证据保全及证据审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违反了证据规则。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刘广三教授认为,法官对证据的三大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把握不到位,造成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错误,是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证据问题。

      (二)完善证据规则与刑事错案的预防
      孙维萍副教授提出,追求证据的合法性是发现客观、真实证据的最佳途径,提取、检验、运用证据遵循法律程序也是避免刑事错案的一个重要方法。她认为在目前的国内实践中,大家比较重视证据的真实性,而忽略其合法性。然而合法性才是前提。合法性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来获得真实、客观的证据。只有先把握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够有效地揭示案件真相。
      刘铭博士认为,我们现在的证据理论规则体系是以庭审阶段为主导形成的,这样的理论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侦查领域。她指出,案件的侦查阶段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增加我们掌握的案件信息量,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足够证据。如果在这个阶段也适用庭审阶段那种较为严苛的证据规则,就会大大缩减可利用的证据的数量,不利于案件侦破。因此需要对证据规则简要分类:一部分证据规则如禁止刑讯逼供,因为直接涉及人权保障,应该在侦查阶段也严格的遵循;另外一些如传闻证据规则等则应在侦查阶段适当放宽,至少应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线索使用。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段启俊教授以疑罪错案的预防为重点,从立法、司法等层面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并就证据工作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1)更新侦查观念,淡化口供意识;(2)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3)调整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讯问方法;(4),应从取证内容,取证形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当前比较粗糙的证据收集调取规则;(5)规范存疑证据的审查规则;(6)加强对羁押场所的监管力度,防止劝供。
      当代中国应该如何预防冤错案?从本次研讨会,或许我们有所启发?
                                                                                                                                 出处:《证据学论坛》第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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