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美国,胜诉酬金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宣告此类协议无效,比如离婚案件,其理由是胜诉酬金协议会不恰当地推动离婚。在City of Burlington v. Dague 一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或然增加的补偿额。最高法院裁定道:或然增加的补偿额与胜诉方当事人的要求不相符合,因为这不过是当事人就其败诉支付律师费的一种掩盖方式;最高法院还驳斥了认为或然增加的补偿额实际上是对律师诉讼风险的一种补偿的观点。
当诉讼标的金额很小或者标的不能以金钱来计算时,律师费应当如何确定?比如,原告获得$33,000的赔偿与一个针对类似行为的禁令,反对者是否能够认为原告实现了非金钱利益?国会是否可以认为他应当依照其为诉讼所花费的全部时间这一标准得到补偿?是否如果原告仅仅获得象征性赔偿金时,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权利就是非金钱性的?对此,在Farrar v. Hobby一案中,法官裁定道,当原告仅仅获得象征性的赔偿费时,合理的律师费就是无需支付律师费。虽然如此,法院仍然继续在一些仅有象征性赔偿金的案件中做出律师费补偿的裁决。
相比之下,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一直承担着过高的诉讼费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较为薄弱的。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未能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就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来说,首先是树立正确的诉讼收费观。诉讼费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公正和效益相一致,要以当事人而非国家为本位,保障当事人平等的程序基本权,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置要符合诉讼成本控制原则,争取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投入获得尽量大的诉讼效益。其次,建立一个良性的诉讼费用制度。由于我国有关诉讼费用的立法制定时间较早,已无法适应现在的需要。因此,应当制定新的诉讼费用法,建立一个良性的诉讼费用制度,实行诉讼费用种类的确定化和适时化、案件受理费用的固定化、收费环节的简便化等等。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从建立一套严谨、符合诉讼法理的法律援助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健全援助体系,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援助基金;借鉴法律“诊所”模式,充分利用法学院学生资源;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借鉴美国法律注意利用调解方式、并注重指导当事人自己办案的做法,以节约诉讼成本。 注释:
[美]史蒂文?苏本、玛格丽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Costs在英文中的意思有“诉讼费用”、“审理费用”,为与“诉讼费用”的一般含义相区别,笔者在本文中采取的是“审理费用”的译法。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页。
方流芳:《法院收费制度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美]道格拉斯?莱科克:《现代美国法律救济 案例与资料》(第三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英文影印本,第912页。
Rober A.Kagan.Adversarial Legalism:The American Way of Law.Ha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See 447 U.S.752,1980.
See Cal. Civ.Code§1717,West 1998.
[美]道格拉斯?莱科克.:《现代美国法律救济 案例与资料》(第三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英文影印本,第914-915页。
See 505 U.S.557,1992.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43页。
See Farrar v.Hobby,506 U.S.103,115,1992.
State Board of Tax Commissioners v. Town of St.John, 751 N.E.2d 657, 660-661 &nn.6-7. Ind.2000.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0页。
[美]丹尼尔S.马宁(Daniel S.Manning):《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载宫晓冰、杨勇:《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43页。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2页。
[美]丹尼尔S.马宁(Daniel S.Manning):《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载宫晓冰、杨勇主编:《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