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随着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如何处理这一新生的证据形式,是各国的成文法或判例制度所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崇尚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其诉讼法律中鲜有对视听资料的具体规定。英美法国家多把视听资料归入传统的“书证”这一证据形式之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和英国《1984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都对此有专门规定。但是,英美法国家的这种分类并非无懈可击。由于其把视听资料主要视为“书证”,理所当然就应当适用书证的规则,即排除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但美国的一个判例却明确指出没有经过人为干涉的计算机生成的记录不适用传闻规则:“计算机内部运行结果的打印物不是传闻证据。它不是在重述由庭外陈述者输入计算机的陈述的输出。我们不能说打印物本身是构成传闻证据的陈述。传闻规则的基本原理是,构成传闻的陈述是在没有经过宣誓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也不能接受交叉询问的检验。证人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曲解声明者告诉他们的事实,声明者也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误传一个事实或者一个事件,这些都是很有必要可能发生的,但对于机器而言,不可能存在有意识的误传,不精确或者引入误导的数据仅仅在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的时候有可能存在。”就像视听资料是传闻规则的一个例外一样,适用于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在运用于视听资料时也遭遇“红灯”。在英国Kajala v Noble案件中,熟悉被告人的控方证人通过观看BBC的新闻影片指认被告人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团伙中的一员。BBC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将影片的原件带出其公司,因此,在审判中控方提交了录像带,法庭同意了这一证据,认为该证据相对于原件也是真实可信的。在对定罪的上诉中,被告辩称既然控制方使用影片的内容作为证据,而影片又被视为文书,那么根据最佳证据规则,控方应提交影片的原件。法庭最终认为该规则仅适用于“书写文书”,从而认为对录音带及影片这一证据规则并不适用。就该影片的原件是否必须提交法庭,针对“如果原始文书在一方当事人手中,该当事人必须提交原始文书而不能提交第二位证据”这一规则,Ackner法官总结到:“这一古老规则从严格意义上讲仅仅对书写文书有效,而与录音带和影片无关。”可见,英美法国家把视听资料纳入书证等传统的证据形式纵然可以体现出法律的稳定性和包容性,但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万全之策,必然会在不断的实践经验中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对视听资料的运用规则进行规定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