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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向的完美融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07:20
标题: 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向的完美融合
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贺铁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揭开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序幕,而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理论论证是否充备却是一个令人紧张的悬疑。汤维建教授主笔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以下简称《修改专题研究》)就是这样一部驱散悬疑的力作。此书以基本理念、重要制度、审判程序和执行制度的四编结构,依循理念———体制———制度———程序的逻辑线索回答了“民事诉讼法朝什么方向改?”“怎么改?”的问题。
一、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起点: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正义理念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魂魄,程序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核心目标。程序正义理念的探讨由来已久,对我国而言尤为关键的是程序正义理念的系统性与时代性。《修改专题研究》从程序正义理念的“新四要素”作了深入挖掘。“新四要素”是:第一、程序本位主义。它要求承认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要求所设定的程序制度必须是科学的、要求纠纷的解决者和程序的参与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规定、要求高度重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第二、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实定化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程序主体的自治功能。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上,应当以当事人为出发点进行程序规则的构建;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诉讼立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本位;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原则。第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诉讼契约化是诉讼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实际结果之一,是正当程序性原理所必须借助的哲学范畴。当事人对于程序的正当期望和程序选择行为,是运行民事诉讼程序这个车辆的双轮,只有在此双轮之上,程序之车才会在当事人的推动之下向前运转。第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修改专题研究》一书结合我国现实详尽地阐释了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法的模式定位,即我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顾协同主义的某些因素或精神。可以说通过对程序正义理念“新四要素”的阐释,《修改专题研究》使程序正义理念具有了系统性与时代性。
二、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瓶颈”:体制正当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是形式意义上的“修修补补”,也可以是“力挽狂澜”的实质修改。就当前的诉讼实践而言,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实质修改。这就意味着要突破制约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瓶颈”———体制。对此,《修改专题研究》一书首先探讨了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既是基本理念的体现,又是具体诉讼制度、诉讼程序正当化的外因。这是承前启后的环节,是从基本理念探讨到具体制度、程序研究的必经“关隘”。此书认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具体而言,汤教授从七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证。第一,实现司法观念的转变;第二,实现司法体制的创新;第三,确保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充分利用权;第四,从程序建构的角度看程序保障,主要包括程序机制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的多元化、程序的管理机制、程序的可选择性等;第五,从裁判者的视角论证制度保障,完善法官的遴选机制、建立法官责任机制、建立法官事后评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制等;第六,证据制度保障,实行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证据模式、举证责任的分配要保证当事人举证地位的平衡、完善审前程序、建立举证指导制度强化法官阐明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第七,监督机制的保障,强化内在监督和外在监督。此书虽言探讨的是司法机制,实际上对司法体制的根本问题即司法独立问题进行了透彻地分析。倘能将对于司法体制之弊的分析和纠正化为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文,必为造福大众的“壮举”。
执行体制是司法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亦为当前执行实践的“瓶颈”。《修改专题研究》一书,深入探讨了执行体制问题。汤教授在此书中论证了法院不宜行使执行权的原因,并最终提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实现执行体制的全面创新,建立外置于法院的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主张。尽管也有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提出类似观点,此书论证的缜密则是一大贡献。
三、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焦点”:制度更新与创新
民众看法律修改,就是看制度变化在哪里。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焦点”。《修改专题研究》一书作者以敏锐的学术感觉、缜密的学术思维,对陪审制度、审理期限制度进行了论证。陪审制是通过民众参与来提升司法公正度的传统制度;审理期限制度是实现司法高效的我国民事诉讼的伟大创新。《修改专题研究》一书,用历史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陪审制度,进而又对我国实行的平民参审制进行了利弊分析,最终得出对平民参审制改造的建议,改造途径有两个,一是实行陪审团制度,二是实行专家参审制。在《修改专题研究》一书中,作者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审理期限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了论证,更为可贵的是作者就我国目前审理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改进建议。此番别开生面的论证令读者耳目一新,也必将对这一制度的创新产生长远的影响。
诉权规制、证据契约是当代民事诉讼中的两项“新”。在滥用诉权及其合理规制这一章,汤教授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滥用诉权的现状,随后具体指出滥用诉权的识别标准,进而提出了合理规制诉权的建议。论及证据契约,汤教授在民事证据契约一章中对证据契约与诉讼契约的关系、证据契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进而提出了证据契约的适用原则。可以说《修改专题研究》一书对传统制度与新制度的论证,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焦点”变为未来民事诉讼法的“亮点”。
四、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难点”:程序结构合理
程序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也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难点”。从程序结构合理化的视角出发,汤教授采取模式化的思维方式对我国目前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完善进行了探讨。第一、审前程序。著者精辟地概括了集中审理主义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为了达至这一目标,汤教授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审前程序,这是集中审理主义的前提。就如何完善,汤教授提出要明确建立争点整理制度和程序、建立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建立审前会议等制度。第二、再审程序。《修改专题研究》从模式化的视角比较分析了各国再审制度的形态,并对我国再审模式作出定位———政策形成型,进而论述了该模式下我国再审制度的弊端,最后提出我国再审制度改造的两个步骤,即理念变迁,从审判权力中心主义到诉权中心主义、从强势职权主义到相对的当事人主义、从客观真实有错必纠的理念到法律真实依法纠错的理念;机制转换即从实体纠错型向程序纠错型再审转变、由职权再审型向诉权再审型转变、由常规型再审向事后救济型再审转变。同时,汤教授针对新修订的再审程序作了独到的评价,同时又对再审制度将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展望。第三、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论及民事检察监督,汤教授以从历史分析到实证分析的大手笔非常精辟地概括出检察机关四种法律监督模式,并对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模式作出了定位,认为它属于国家干预型,同时指出了我国监督模式的特征及其不足,最终从宏观上提出四项完善的建议,即从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转变、从监督者的角色转换为参与者的角色、从实体型监督转向程序型监督、从对立型转向协同型监督。此番论证反映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也兼顾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和实践。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整体性修改提上立法议程的今天,出版这样一部专题性研究著作,对立法活动的促进、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手捧这部沉甸甸的学术著作,我们感受到一种来自厚重且具有穿透力的学术思想的震撼。方向已经明确,道路就不会遥远。我们坚信更加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指日可待。
                                                                                                                                 出处:《团结》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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