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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应把握好三个问题五个并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9 07:16
标题: 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应把握好三个问题五个并重
郑新俭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本次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并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是拓展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程序。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将更加重大,也给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实现监督目标,完成监督任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做好领会修法的精神和内容,切实转变监督理念,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强化法律监督等工作。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深刻领会修改后的民诉法。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重大问题的研究,强化和规范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要从理念、制度、保障等各方面,抓紧做好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切实贯彻实施好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真正领会好监督什么的问题。首先,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范围。修改后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拓展到“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涵盖到了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对作为诉讼结果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也包括对生效裁判、调解等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其次,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检察监督的对象。检察监督的性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对象应当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审判程序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形。要注意把握检察监督的时间节点,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及违法情形已经实际发生后进行监督,避免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产生不当影响。
  二是真正领会好为什么监督的问题,即切实把握好检察监督的目标。修改后民诉法第二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仅是审判机关民事审判要完成的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完成的任务。检察监督的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一切检察监督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并以此为最终目标。不应当失去监督目标而盲目监督,也不应当为了完成考评任务而监督,而是为了完成检察监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监督。此外,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检察监督的基本属性,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其效力是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违法情形,不应当代行审判权,更不应当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三是切实解决好怎么监督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责。首先,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好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应当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等。其次,检察机关要正确运用好检察监督的方式。在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性质和类型,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避免监督方式的不当运用,代行审判权。再次,检察机关要切实运用好检察监督的手段。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应领会好修改后民诉法的丰富内涵,完成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
  贯彻落实好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还应当做到以下五个并重:
  一是监督和维护并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针对的是审判机关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对于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没有错误的,也要切实维护其效力,有效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是依法监督与尊重诉讼规律并重。依法监督与尊重诉讼规律是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实现监督目标,完成监督任务的根本保证,要贯彻落实好修改后民诉法,就必须做到依法监督与尊重诉讼规律并重。
  三是监督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并重。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正确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目标的高度出发,在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监督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要尊重民事诉讼的规律,避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要切实树立办案质量是民事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思想,把真正需要监督的事项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对于不属于监督范畴的事项,一个都不应监督。在确保监督质量,实现监督目标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加大监督力度,实现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四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修改后民诉法将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在抗诉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检察监督方式,这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和把握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新职责和新任务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监督理念,增强程序公正的监督意识。只有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并重。正确处理好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的关系对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只有把自身监督工作做好,才能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出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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