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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与法官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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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4-8 16:28
标题: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与法官分流
林义全 西南民族学院
一
我国民事审判制度通过这些年的改革,在完善审判组织、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活动、逐步实行三个分立、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等方面虽然取得不少进展,但仍然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究其根源,是没有从法官设置制度上动手术。笔者认为,目前最关键的是,根据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科学分流。
(一)法官分流机制的设置要有利于减少审案法官的庭前活动。
现行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禁止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开庭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官只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但是,在这项改革实施中,一方面,由于法官没有实行分流,加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无期限性,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认为有些事实不清,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矛盾,需要自己询问当事人;另一方面,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地要单独约见法官。这就需要在办案的每道程序上对法官建立较为科学、严密的制约机制。
(二)法官分流机制的设置要有利于协调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关系。
如果不对法官进行分流,承办案件的法官既是收集调查证据的法官,又是庭审法官,兼任多重身份。而如果缺少制约程序,容易使其产生先入为主;在开庭审理阶段,如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或者对收集该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当事人就会与庭审法官对质。庭审法官一旦处于这种境地,就难以保持中立,无意之中就可能偏向一方当事人,从而影响公正裁判。
(三)法官分流机制的设置要有利于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庭审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日益增多,对庭审法官也就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这就要求庭审法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及组织、指挥能力。事实上,并非每个法官都能达到这个要求或者具备这样的水平,这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能力及水平进行科学分流。
(四)法官分流机制的设置要有利于落实责任。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法官能够人尽其才、正确办案,尽量少出差错,有必要根据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根据法官的不同层次,进行适度分工,实行科学分流,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官,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根据权力制衡理论,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其相对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针对人民法院不同的审判阶段,使每个阶段的法官能够在严密的、完整的监督机制下,客观公正判案。为此,笔者认为,可将现任法官分流为立案法官、庭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三类,建立三类法官各自完全独立但又能在诉讼中相互制约的机制。
(一)立案法官负责立案阶段的全部诉讼活动。
立案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能否立案。当事人起诉后,立案法官审查该起诉所要解决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决定是否立案;负责裁定管辖权异议;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采取诉前保全;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出具收到诉讼文书及递交证据材料份数的收据。为提高效率,立案法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束其工作,同时立案法官无权对其立案的案件进行调解,也无权去调查收集该案相关证据。
立案法官应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知识,并由取得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担任。
(二)庭前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全部诉讼活动。
庭前法官的具体职责是: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依照职权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召开庭前听证会议,主持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就听证会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或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归类,并向庭审法官写出双方争议焦点的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如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庭前法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庭前法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束其工作。
庭前法官可由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资格的法官担任,或者在具有法律本科学历、从事律师业务五年以上的律师或法学讲师中选任。
三)庭审法官只负责开庭审理和裁判。
庭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确定法庭调查重点(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组织、指挥质证,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本案全部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认证。法庭调查结束时,庭审法官要对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组织、指挥法庭辩论,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庭审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由庭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经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应当分开宣判,说明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根据,阐明适用法律的理由等。庭审法官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并作出判决。
庭审法官应由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官担任,或者从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教学人员或者律师中选任。
三
法官分流机制的价值取向是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办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判案和实现法官办案的高效率。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法官分流机制,建立以庭审法官为中心的法官设置,能够适应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适应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确立以庭审法官为中心的法官运转机制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最终追求目标。
笔者所主张的法官分流机制不是对法官资源的平均分配,而是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法官资源,尽可能调动现任法官的积极性。我国法律还不完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滞后,有时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的相关理论,对案件进行判决,庭审法官要担当这一角色,必然要求庭审法官在法院法官结构中处于最中心的地位,在学识、能力与水平上高于立案法官与庭前法官的同时,在各种待遇上也应高于其他法官。庭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承担的任务,并不是现有每个法官都能办到的,这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流。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实行案件分流,在不同的阶段上将不同的诉讼活动分给不同的法官去办理。笔者主张对现任法官,根据其能力与水平,委以庭审法官、立案法官、庭前法官,并由其分别实施其相应职责,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办案主体机制。
实行法官分流将改变法院现有的法官设置格局,有利于在法院建立正常的竞争机制,培养各类法官的敬业精神,充分调动各类法官办案积极性,促进法官晋升上的良性循环。以庭审法官为中心的法官分流对于制约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将发生重大作用。法官分流的基本原理是权力制衡,权力制约权力,责任制约权力。以庭审法官为中心的法官分流是将原本过分集中的权力分散行使,在法院内部建立周密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的流程越多,司法腐败就不易产生,每一个环节都要制衡制约。法官分流后,每个案件的处理,通过的程序较为明确,每个程序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当事人要“勾兑”法官就不容易。立案法官、庭前法官的活动对于案件的终结裁判不起实质性作用,庭前法官虽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取证,但该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必须进行质证,调查取证的法官要到庭接受庭审法官的询问,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取证不实,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前两阶段的法官是否公正执法,在后阶段将得到检验,即使是庭审法官拥有比其他法官更大的权力,但他要承担判决是否正确的责任,而且处于其他法官严密的监督下,更会增强其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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