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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译本导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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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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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译本导言[1]
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99年4月26日,这是一个英国法制史上不可忘记的重要日子。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正式生效。这既是英国八百余年法制史绵延发展进程中民事诉讼制度量变积聚到质变的飞跃,是19世纪初以来二百年中英国不断渐进推动司法改革的成果、转折和突破,也是近几十年以来英国全面反思民事司法制度、酝酿大变革所取得的划时代、跨世纪的成就,特别是自1994年以来英国将民事诉讼改革纳入法制建设议程、筹备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之硕果。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可谓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里程碑,却并不是目的地,相反,它标志着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变革正式拉开了帷幕,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全新起点。
一、延续与改革:英国民事诉讼发展的合力
(一)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延续性
八百年来,英国法的历史延续性以及对古老传统的坚守,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从民事诉讼制度来看,记载中央法庭日常工作的诉讼案卷自1194年起逐年保存至今,完整无缺,以至于难以区分民事诉讼制度的渐进演变以及各种新观点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以及各种社会变革洗礼之后的英国法,仍然比其它国家的法律延续了更多的传统法律制度、原则、概念、技术、分类等。法官审理案件时,竟然遵循五百多年前的先例。
英国民事诉讼对古老传统的延续性可以通过“程序先于权利”这个著名的古老法谚来概括。首先,程序先于权利意味着英国普通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在皇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是令状,最初普通法的内容就是由令状和程式化的诉讼程序构成的。在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之前,普通法就是在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下解决各种纠纷程序的堆积。第二,“普通法权利纯赖于实施它诉讼程序而存在”,原告一旦选择令状错误,“其错误并不因纠正而清除,也不能为其抉择而辩护。”第三,普通法诉讼程规复杂,严格,布满形式主义的陷井,对当事人的称呼、争议点的选择、抗辩的选择等诉讼程序稍有错误必然导致权利丧失。
(二)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9世纪前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变化基本上是微调,是在诉讼的形式主义框架内的发展,比如1227年第一批令状只有56种格式,而1300年令状有300多种。没有改革的气息,勉强可采用“改良”一词来界定,因为诉讼程序越改越复杂,也许不能称为“良”,但在数百年的发展中,英国民事诉讼体制却可以适应各种社会变化运转得比较顺利。在12世纪普通法刚刚形成后不久,罗马法复兴运动曾经对英国法的历史延续性进行了冲击,但因法律文化差异等原因未促成英国法律的革新。
而进入19世纪之后,延续与改革,便越来越成为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对内在矛盾,通过矛盾的运动不断推动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9世纪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典编纂运动。在民事诉讼方面,早期有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瑞士1819年《日内瓦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1850年《德国汉诺威州民事诉讼法典》也非常有特点)和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则是民事诉讼的两大里程碑;后来许多国家以德奥二国法典为蓝本修订民事诉讼法,如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1915年《挪威民事诉讼法典》;1916年《丹麦民事诉讼法典》;1929年《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典》;1933年《波兰民事诉讼法典》;1942年《瑞典民事诉讼法典》和1947年《瑞士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等。在法典化运动中,西欧大陆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几乎全部法典化,甚至也波及到英美法系的部分国家,其中美国纽约州1848年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为美国其它州及至普通法系的其它国家确定了典范。不过英国在这次法典编纂运动中落伍了,这也是英国固守自身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延续性所作出的抵抗型选择。
是延续,还是改革;延续什么,改革什么;延续多大程度,改革多少程度,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便是在此两者的对立统一运动过程中不断地延续和改革直至今天。不过当今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制订和实施,已经表明了一切,法典编纂运动之后的一百多年,正是世纪之交、又一个千年开始轮回之时,英国推出了这部法典。这种改革正是英国主动融入世界范围诉讼改革潮流,在自身诉讼制度延续的逻辑前提下,跳跃性发展之明证。
二、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进程
(一)19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
19世纪初,英国民事诉讼还是形式主义和各种技术性操作规程之迷宫,陪审团由于各种先验、抽象的欠格事由和证据排除法则而与事实隔离开来,如当事人、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犯罪嫌疑人等皆不允许作证;衡平法诉讼程序相当类似于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书面材料在程序中占据绝对优势,以数值方法计算证据之效力,诉讼延迟、费用高昂、程序复杂、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等诸多弊病,社会公众对些的不满日益强烈。这些不满体现在一大批学者对司法制度猛烈抨击中,特别是英国的杰米里?边沁(Jeremy Bentham),他从旁观者的角度,对英国司法制度发起了尖锐、残酷、讽刺性地批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变革主要缘于边沁批判之压力。
1828年2月7日,亨利.伯洛格哈姆(Henry Brougham)在英国众议院作了纪念讲演,被视为英国19世纪民事诉讼改革之发端。最早顺应改革所制订的规则,是1834年由法官制订所谓的“哈里规则”(Hilary rules)。不过这一规则却反而加重了诉讼制度的弊端,并推迟了激进的诉讼改革之步伐。但这并不能阻止民事诉讼改革之潮流,体现在立法上便是制订了一系列的法案,包括:1850、1852、1858、1860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the Common Law Procedure Act) 、1850、1852、1858、1860年《衡平诉讼修正法》(the Chancery Practice Amendment Act),而1873、1875年的《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则可谓英国19世纪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改革成果。1870年塞伯纳勋爵(Lord Selborne)对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贡献很大。
归纳起来,这一阶段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成果有三:一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合并,促使英国法院结构的合理化;二是废除了诉讼的形式主义,改革抗辩制度;三是授予法院制订民事诉讼规则的广泛权力。虽然在诉讼程序改革中,英国抛弃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外在形式,但它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和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念,仍然活在英国人的心中。正如梅特兰所言:“我们废除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并且,对抗式诉讼制度仍作为普通法诉讼模式的根本特点,毫无动摇。
(二)20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
1906年,罗斯克.庞德(Roscoe Pound)教授在《大众对司法裁判不满之缘由》一文中,对普通法诉讼制度进行无情的鞭挞,轻蔑地称其为“司法竞技理论(the sporting theory of justice)”,即“法官理所当然地作为裁判员,......而当事人在他们所比赛的项目中以其自有的方式进行搏击,法官不进行干预”。提出法官独立寻求客观真实和正义之义务。虽然当时普通法世界将庞德的主张视为谬论,坚持现行的诉讼程序是‘设计最精巧的、凝集着人类智慧的科学制度’,但20世纪的诉讼改革却已悄然地拉开了序幕。改革已触及到深层次的诉讼模式和法律文化变革问题,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可能自发地保障接近正义,却对诉讼延迟、费用高昂、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等司法弊病脱不了干系。英国民事诉讼是否要借鉴奥地利等国强化法官职权的诉讼模式。
当然,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目标仍然路途遥遥。虽然英国在20世纪一直没有中止革新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但回顾过去的近几十年,甚至在九十年代初,英国民事诉讼的现状与1906年庞德描述的情形仍太多的相似。1994年英国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平均为163周,其它地区高等法院的审理期限平均为189周。尽管1988年英国在对民事司法进行审思之后,推行了力度不菲的程序改革,甚至被称为“英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分水岭”。但在其后的不久,1992年7月英国律师公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和法律协会(the Law Society)联合设立的独立工作小组的调查结论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需要进行根本上的变革和现代化。形势已十分清楚,再不进行大变革,已无法平息社会公众对司法之不满。这些皆促成了英国在世纪末推行的民事诉讼大变革。
(三)伍尔夫勋爵的改革
1994年3月,英国司法大臣兼上议院议长迈凯勋爵(Mackay)委任伍尔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现行规则和程序进行全面审视,其目的简而言之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改革诉讼规则、简化专业术语、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伍尔夫勋爵是英国上议院普通上诉法官(a 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现任高等法院院长(the Master of Rolls)。伍尔夫勋爵的审查就是后来著名的《接近司法》(Acccss to Justice)之调查报告。
1995年6月,伍尔夫勋爵提交了《接近司法》中期报告,同时发表了《建议引进快捷审理制程序》、《当事人众多的诉讼》、《医疗过失纠纷案件》、《住房纠纷》、《专家证据》以及《诉讼费用》等一系列专题论文。
1996年7月,伍尔夫勋爵《接近司法》正式报告出版,同时出版的还有《民事诉讼规则草案》,其中建议制定一个最高法院和郡法院统一适用的规则,以取代《最高法院规则》(the Rules of Supreme Court)和《郡法院规则》(County Court Rules),这一草案便是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的前身。伍尔夫勋爵指出,数个世纪以来,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他倡导,应尽可能避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少一些对抗,多几分合作;不过于繁琐;诉讼周期更短;诉讼成本更低;诉讼结果更可预测以及更加实事求是。他建议,当事人(在经济上)应该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司法和行政应有更清晰的划分;民事司法制度应进一步适应诉讼当事人的需要。伍尔夫勋爵为民事诉讼构想了这么一个激进的全新前景。
(四)伍尔夫改革的实施及《民事诉讼规则草案》的制订
1996年10月,英国司法大臣为将伍尔夫法官对民事法院程序审查之《接近司法》报告落到实处,由司法大臣办公厅颁布了贯彻措施––––《接近司法》之《未来之路》(the Way Foward)。司法大臣的措施共分为31个要点,主要措施有:
1.明确将民事诉讼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初步确定1998年10月为改革实施期限(后来推迟到1999年4月16日);
2.主要改革措施:制订新的统一的《民事诉讼规则》;建立快捷审理制(fast-track)和多轨审理制(multi-track)审理程序;快捷审理制实行诉讼费用的固定化;由司法研究委员会基于伍尔夫报告的一般原理对全体司法人员进行司法培训等;
3.将所有资料、方案、计划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社会各届意见和建议;
4.政府向议会提出《民事诉讼法案》(the Civil Procedure Bill),核心便是制订适用于所有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促进程序的简化。
5.为制订新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成立了多个立法起草机构,委任资深法官担当重任,如:现行的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the Supreme Court Rule Committee)和郡法院规则委员会(the County Court Rule Committee)将合并为单一的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the Civil Procedure Rule Committee),以伍尔夫勋爵为负责人,成员12人,司法大臣负责批准规则,不担任成员;改革计划实施战略委员会,成员包括助理司法大臣、司法研究委员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主席亨利(Henry)勋爵、高级主审法官(Senior Presiding Judge)、法院服务处(The Court Service)执行主席奥得勋爵。
6.1997年首先在郡法院引进案件管理系统(the CASEMAN system),将信息技术充分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
7.提出民事诉讼改革是民事诉讼文化全新方向的发端。
新民事诉讼规则核心部分《民事诉讼规则》由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起草,历经二年多的修改,形成了现行版本。《诉讼指引》起草工作组负责人为副大法官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法官,《诉讼指引》由司法大臣或者其所授权人批准,司法大臣指定由助理司法大臣批准,高等法院的《诉讼指引》由高等法院院长(the Lord Chief Justice)和助理司法大臣共同批准,目的是要保持后座法庭(the Queen Bench Division)和衡平法庭(the Chancery Division)诉讼指引的一致,助理司法大臣也负责保持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诉讼指引的一致。并成立了人身伤害纠纷解决议定书起草工作组和医疗过失纠纷解决议定书起草工作组。上述委员会和起草工作组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在司法界、律师界、消费者团体、学术界、各种企业协会以及咨询机构的大力协助下,努力寻求解决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困难的方案。
1997年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案》,根据该法案第6条之规定,成立民事司法委员会(the Civil Justice Council),其性质是对英国民事司法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建议的常设咨询机构,由副大法官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法官担任主席。1997年5月工党执政时,新任司法大臣欧文(Irvine)勋爵邀请彼特.密德莱顿(Sir Peter Middleton)勋爵对伍尔夫的建议连同有关法律援助的其它建议一并审查。新政府的一般观点见1998年12月发表的《司法现代代》(Modernising Justice)白皮书。总之,伍尔夫勋爵建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将于1999年4月26日启动,改革的措施将包括实施司法大臣于1998年12月10日签署的新《民事诉讼规则》。
(五)鲍曼法官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
伍尔夫勋爵提出的民事诉讼改革在很多方面只能算作是民事司法改革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不过它为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伍尔夫勋爵《接近司法》报告出台后不久的1996年末,根据司法大臣迈凯勋爵的安排,杰斐.鲍曼(Jeffery Bowman)勋爵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个综合性的评审。评审的焦点问题就是,英国民事上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导致的审理延迟及其解决。
1997年9月出版的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鲍曼报告的建议目的在于: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由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要确保它解决与其人员构成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案件,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更加迅速地审理案件,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接近司法。
为更有效地管理上诉法院的案件,更简便地评估法院工作绩效,鲍曼报告建议,上诉法院应开发或引进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案件追踪系统、案件规划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文件获取系统。鲍曼法官在对上诉法院评审的过程中进行了一项调查,主题是“分析法官应对信息技术之意向”。调查结果显示,上诉法院的法官半数以上已经在工作中使用了信息技术,其中三分之一的法官已运用信息技术七年以上,其余的法官也都表示了学习信息技术的意愿和热情。基于这一调查结论,鲍曼报告提出了一个大规模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其它法院相连的局域网、连接因特网、举行电视电话会议)“雄心勃勃的计划”,法官对信息技术进行广泛的运用––––电子通讯、文书制作、文件管理、外部信息系统(因特网和光盘)以及内部信息系统(上诉法院局域网)等。鲍曼报告预测,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将产生以下结果:促进法官合理利用时间;更大的生产力;各种手段更佳的相容性;上诉法院和其它司法系统更好的兼容性;改善法院内部通讯;改进与当事人、律师相互通讯方式;支持案件管理的环境。
司法大臣欧文支持鲍曼报告中绝大多数建议。鲍曼报告的部分建议已经写进了《司法现代化》白皮书,成为国家政策。从技术角度而言,鲍曼报告所倡议的大多数技术也都已开始实施,这项工作由英国计算机和法律协会主席布鲁克(Brooke)法官负责。
上诉法院引进新技术获得成功引起了英国法律界广泛的关注。正如鲍曼报告中指出,民事审判庭是前几年提出的大多数司法技术建议非常有趣的试验场。上诉法院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影响很大,受到了广泛的尊重,这些技术由法官、律师和行政人员采取信息技术的手段集中运用于一定数量的案件中,假如信息技术在上诉法院不能很好地运作,这将会在事实上对其它法院和法官提出挑战。因此,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评审将促使上诉法院成为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有影响力的先行者。
(六)民事司法制度适应现代技术发展之长远规划––––《民事司法》
1997年末,根据伍尔夫勋爵的建议,英国专门设立专门小组,研究制订民事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运用信息技术的长远规划,由司法大臣办公厅的国务大臣(the Minister of State)戈夫.霍恩(Geoff Hoon)议员负责。该小组主要通过向民事司法有兴趣的相关小组、包括司法届人士、律师、政府官员在内的各届人士和企业咨询,探讨民事司法制度的未来和信息技术的关系,考察信息技术未来发展前景及对民事司法制度的潜在革新。1998年9月,出版了一篇咨询论文,即《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咨询意见于1998年12月18日收齐,正式报告将于1999年中至晚期推出。
《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和防范》,明确提出了5-15 年中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规划。伍尔夫法官的建议只是确定了今后5年的日程。在《民事司法》的序言中,戈夫.霍恩阐述了民事司法适应现代科技发展之必要,以及为什么要以长远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运用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优化生产力、减少诉讼延迟;改进司法,使人们更加接近司法;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
该文从多方面鼓励人们进行争论:民事司法涉及到争端的解决,而非避免争端;民事法院审判必须在实际的法庭中进行(即“法院”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场所?);进行口头法庭辩论是审判之核心。诉讼金额小而数量多的案件,与诉讼金额大的少数案件,两者所面临的挑战明显不同。当然核心问题是关于民事争端的解决。该文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法律服务和司法人员对内部网的需要,内部网要与GSI(英国政府安全网)相连;进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多媒体电子文件;诉讼支持系统;法庭技术;可选择争端解决方式(ADR)和信息技术;司法技术;以及“虚拟审理(virtual hearing)”等。
《民事司法》也确立了法律服务的新方向,因为运用信息技术对当今律师工作的高价值和复杂性丝毫无损,反而可以促使律师的工作更有效率井井有条地进行。同时,法律工作明显比较常规,有了信息技术,重复的工作将更加系统化,在将来还可以在线提供法律服务。最后也是最激进的一点,该文认为,信息技术是克服“不符合法律需要”的严重社会弊病之重要手段:比如该报告展望,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新一代电视访问在线法律向导系统,当事人通过在线法律信息系统可以支持并向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授权。
最后该文涉及到从长远来看民事诉讼和争端解决未来所有重要问题之核心––––今天的小孩是否会认为大家坐在一起来打官司争权利十分重要,或者还是会认为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出庭”更加自然呢,抑或认为通过某种在线裁判服务机构对其争端进行裁决更好呢?
(七)新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继续与关注之焦点
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不是改革进行的终结,而仅仅是改革的开始,司法大臣欧文在《民事诉讼规则》的序言中如是说。根据英国司法大臣办公厅的1998年至2000年以及2000年至2003年重点研究计划,我们可以了解到,英国在下个世纪初,民事司法改革主要关注以下焦点:
1.加强对民事强制执行的研究;
2.对民事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确认是否达到了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增加诉讼的确定性、强化公正审判等目标;
3.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改革进行评价;
4.监控可选择争议解决(ADR)程序的实施;
5.关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出庭的后果;
6.关于诉讼前程序改革之影响,比较诉前与诉后的案卷档案。
三、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之特点
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由以《规则》为主体的一整套法律文件所组成的,主要包括:《司法大臣致词》、《民事诉讼规则》、《诉讼指引》、《术语解释》、《附表》、《诉前议定书》、《诉讼格式》和《索引》。自1998年10月签署《民事诉讼规则草案》至2000年8月23日止,共经历二十余次修订。
(一)《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目标––––接近司法
英国90年代以来推行的民事诉讼改革与19世纪以及20世纪前半期推行的民事诉讼改革,其基本背景是相同的:即在英国民事法院进行诉讼存在着诉讼延迟、费用高昂、程序复杂、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等诸多弊病,社会公众对此的不满日益强烈。这些弊病在伍尔夫勋爵二部著名的报告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刻划,伍尔夫勋爵为英国的社会公众振臂疾呼,将要求民事诉讼改革的呼声推至最强音。从这两次改革的终极目标来看,都可以用伍尔夫勋爵的报告概括––––接近司法。然而,英国当前所进行的这场跨世纪的民事诉讼改革无论从措施、手段、运动的深度和广度而言,都是前所未有的,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期的民事司法改革尽管经历了法典化运动的强烈冲击,却没有使英国对法典编纂真正感兴趣,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并不存在法典化的浪潮,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普通法国家的判例的作用时,英国主动推出了一部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典”。这一改革的力度岂是以前的改革所能比拟?它可谓是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洗心革面,即使不能称之为彻底变革,至少也可以称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大转折。因为它涉及到法律传统的改变、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弱化、民事诉讼文化的转变等。
《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目标“接近司法”概括起来便是保障当事人平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考虑法院的资源配置、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进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第第1.2条规定“法院对基本目标的贯彻”,而第1.3条又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协助法院实现本规则的基本目标。”规则将诉讼进行适当的分类,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法院应积极地管理案件。而作为案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的金额、诉讼的复杂性等因素,将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小额索赔诉讼、快捷审理制诉讼(the Fast Track)和多轨审理制诉讼(the Multi-Track)。法院为公平地解决纷争,所需要做的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作出指令或者发布命令,由当事人执行。
为科学合理地管理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民事诉讼规则》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规定详细。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及诉讼指引篇幅浩大,近八万余字。同时,英国近年来的民事诉讼改革也特别关注法律援助问题,就法律援助委员会(the Legal Aid Board)和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作了许多规定,努力解决经济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在接近司法上的平等性,保障实质性正义的实现。
(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侵蚀与弱化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普通法民事诉讼之标志。但这种诉讼模式非常突出地引发诉讼费用高昂、诉讼周期过长等弊端。普通法系国家皆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近年来这些国家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大大变革对抗制的道德”,强调各方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公正和对事实的尊重”。伍尔夫勋爵在《接近司法》中期报告中论述:“当事人主义可能鼓励一种对抗式的文化,以至于常常使诉讼程序退化为战场的氛围,而不是适用法律规则的场所。”“对抗式诉讼制度不应有不必要的好斗”,而要执行其建议就需要“激进地变革有关法律文化”。迈凯司法大臣在公告1995年1月24日制订的《诉讼指引》规定的案件准备和控制问题时说:“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尝试变革民事诉讼领域的整个文化和道德。”1996年10月,司法大臣办公厅《接近司法》之《未来之路》中以及司法大臣在《民事诉讼规则》序言中也都着重强调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文化的变革。
变革民事诉讼文化的主要措施是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司法干预,比如包括:促进纠纷的诉前解决,加强法院对案件的管理,法官对诉讼的开庭审理前阶段进行司法干预,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干预,由法院对证人进行询问,限制交叉询问的时间,限定开庭审理的时间长度,将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evidence in chief),建立证人证言交流制度等等。通过弱化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中的支配地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断强化,将削弱当事人主义存在的基础,挑战言词主义原则的地位。甚至有人建议采取更加激进的改革措施––––“鼓励现有的司法干预激进地变革,向法院职权主义模式转化”。
上述民事诉讼文化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变革明显地体现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之中。
1.加强法院对案件的管理,强化法官职权。
《民事诉讼规则》以五章的篇幅专门规定案件管理,如第1.4条“法院管理案件的职责”,第3章法院的案件管理权,第26章案件管理––––初步阶段,第27-29章分别规定小额索赔诉讼、快捷审理制、多轨审理制的案件管理。《民事诉讼规则》的其它条文也间或都有关于法院对案件管理的规定。法院加强案件管理,应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及其律师为了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上的考虑对诉讼程序的操纵和故意拖延。虽然强化了法官职权,但法院还是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只将全部注意力映射在争议事项的焦点上,从而通过全新的民事诉讼制度达到迅速、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
2.法院对证据的主导。
新《民事诉讼规则》强调法院对证据的控制,注重诉讼效率,法官职权得到相当的强化。如见第32.1条规定“法院主导证据之权力”。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人证言得作为直接证据,在开庭审理或者审理前当事人须进行证人证言的交流。第34.8条规定笔录证言,由法官、法院的证人询问官或者法院委任的其它人士对证人进行询问。以前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证词才得作为直接证据,这些工作已部分地书面化了,虽然弱化了言词原则,但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在专家证人方面,第35.4条规定了法院限制专家证据之权力,第35.7条规定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希望就某一特定的问题提交专家证据时,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单一的专家证人就该问题提交专家证据。
3.充分关注纠纷的解决效果,重视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诉前纠纷衡平机制。
新《民事诉讼规则》充分注意到,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却并不一定冲突衡平的最优选择。因此,相当重视争议的可选择解决方式,《民事诉讼规则》第8章便规定了可选择诉讼程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则目前已引进二部《诉前议定书》(Pre-action Protocols),包括《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议定书》、《医疗过失(Clinical Negligence)议定书》。诉前议定书规定了诉讼前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早期的信息交流等制度,以尽可能加速纠纷的解决。遵守诉前议定书进行行为,其目的也不仅仅是在诉前解决纷争。诉前议定书的主要用意更在于,通过诉前的文书交换和协商,使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一旦提起诉讼便可迅速地对纠纷予以解决。而且未遵守诉前议定书的当事人将受到法院的惩罚。这一点与我国的合同仲裁、劳动仲裁等诉讼前纠纷解决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与其它国家的类似制度也存在着差异。不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金融机构间纠纷协调制度与此有类似之处。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下一步目标之一,就包括大量制订诉前议定书,使诉讼案件最大范围地纳入这种诉前纠纷衡平机制之中。
(三)面对信息社会的挑战,注重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正是伍尔夫勋爵改革的中心环节之一。《接近司法》中期报告和正式报告提出了大量有关信息技术的建议,最基本的就是提议引进“案件管理系统”,并推荐了四大类司法案件管理系统。伍尔夫建议并已写入《民事诉讼规则》的案件管理系统分为两种。一是“快捷审理制”(适用于诉讼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诉讼案件),强调法院要以有效率、可信赖、有效果的方式监控和管理所有这类案件按确定的日程表审理,审理这类案件需要一流的案件行政系统。第二是伍尔夫勋爵建议全新前景的核心部分,规定于新《民事诉讼规则》第29章,法院在采用“多轨审理制(multi-track)”管理和审理案件中更加积极主动,法官职权更加强化,非常激进,从广义上讲适用于诉讼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案件。审理这类案件,法官可以直接使用各种案件管理系统,尤其最需要司法案件管理系统。信息技术对于“快捷审理制”特别重要,因为即使没有定期咨询或者无需法官本人亲自使用,系统也必须能够运作。未到最后的诉讼期限,“快捷审理制”必须要自动采取诸如诉讼期间预警等行动。法院人员定期进入数据库,利用系统监控案件的进程,并采取行动。在“多轨审理制”下,要有效管理案件,法官必须亲自进入系统,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运用信息技术的的目标也就是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促进民事司法制度简便、统一、合理。具体措施包括: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充分的技术支持;对法官进行信息技术培训的系统计划;建立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和司法信息系统,以支持所有案件管理系统的运用;在近年中,司法案件管理应采用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系统与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制度并行;建立电子案卷(electric case filing),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起诉讼,送达诉讼文件,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甚至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送达判决,提起上诉;注重除法官之外的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流转的管理,考虑是否应对审判工作重新定位“团队基础”的工作方式等。
(四)开放性的立法体系
《民事诉讼规则》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但英国的“法典”却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诉讼规则》并不是典型的、严格意义、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规则》具有开放性的立法体系。英国有关立法部门将根据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及时对《规则》进行修正、补充。而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强调法典的稳定性,也许这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思维上的差异使之然。即英国改革民事诉讼规则、对其进行法典化的同时,也在延续其作为普通法国家所固有的特点––––通过司法实践不间断、不停息地完善规则。自1996年7月,伍尔夫勋爵推出《民事诉讼规则草案》以来,经近多次修改后形成《民事诉讼法案》,于1996年10月向议会提出,1997年开始实施《民事诉讼法案》,1998年10月签署了《民事诉讼规则草案》至1999年4月26日实施时,又进行了八次修改。并依法设立民事司法委员会,根据司法大臣之授权,作为审查民事司法制度之常设法定机构,就《民事诉讼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向司法大臣提出建议。至2000年8月31日止,《民事诉讼规则》共进行了第18次更新,主要修正案包括:2000年民事诉讼(修正)规则 (SI 2000/221);2000年民事诉讼(第2号修正)规则(SI 2000/940) ;2000年民事诉讼(法规修改)令(SI 2000/941) ;2000年民事诉讼(第3号修正)规则 (SI 2000/1317)等,目前《民事诉讼规则》共包括54章。英国Sweet & Maxwell出版社将《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政府的白皮书重点出版,共包括二卷,共计二千多页,并出版了光盘版,光盘版可通过光盘或在线更新。本书即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7次更新翻译,为至2000年8月31日止之最新版本,资料来源为英国司法大臣办公厅网站:http://www.open.gov.uk/lcd/index.htm。
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给我们的启示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概括的,本人通过对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简要考察,最大的感受便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不断推进,波澜起伏,汹涌澎湃,二百余年来,似乎从没有真正停息过,下一世纪的世界民事诉讼必将更加科学、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和技术发展一样,在民事诉讼改革方面,我们也需要顺应世界潮流,借鉴外国的先进研究成果。如果我们以为有了一部《民事诉讼法》就沾沾自喜,必将远远落后于世界民事诉讼改革之现代潮流。正如我们了解到,英国作为普通法之始祖曾经将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文明”向世界各地兜售,而近几十年来却不断反思,不断自我攻击,自我揭露,自我否定,不断扬弃,不断变革,取长补短。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非常重视民事诉讼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在立法技术上不断地融合,不断地相互借鉴,我国国内的民事司法现状以及置身于变革的国际环境,是否需要对民事诉讼法制度建立一个开放的立法体系,对其弊病进行透视,对不科学之处进行修订?回答无疑是肯定的,而且要促成民事诉讼改革生成一种自我革新的机制。首先要借鉴英国等国家,建立促进民事诉讼改革之常设机构,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进行全面评审,就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立法建议,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在消除旧弊病之后仍继续关注司法实践与诉讼制度的全新矛盾。
四、阅读指南
在阅读本书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1.本书对专业术语的翻译参考一般译法及香港的译法,并尽可能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术语进行翻译。
2.对译法有争议或有必要对照的专业术语或专有名词,本书在有关词语后附加英文。
3.本书的注释分为两种,一为原文注释,二为译者注释,后者皆注明“译者注”,凡未注明译者注的,皆为原文注释。
4.本文条目依原文体例。比如,Rule 46.4(3)(a) (i)指第46.4条第3款第a项第i目;第48.6A条系在第48.6条后增补的条款;部分诉讼指引的条款没有标题,如诉讼指引第25C章“帐户和查询”包括三条,但没有标题,本文依原文列出系号“1.2.3.”。
5.《诉讼指引》本应载明书名号,但为省略和方便起见,本书予以省略。
6. 本书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7次更新版翻译,为截止2000年8月23日止之最新版本,故本书规则的生效时间并非皆为1999年4月26日,如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自2000年6月14日通过,于2000年7月3日实施。
本书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章程)教授主持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课题之“司法改革比较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法典的汉译是一件异常艰辛的工作,没有我的导师张卫平教授的鼓励和指导,要在如此紧凑的时间内完成如此巨大的工作,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二千年盛夏,经张老师引见,在清华园结识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High Court)法官张泽祐先生(The Hon.Mr.Justice Cheung),张泽祐先生百忙之中抽空为本书校正专业术语。在本书校对过程中,张泽祐先生又委托香港高级法庭传译主任(Senior Court Interpreter)吴瑞萍女士(NG SUI PING Florence)带来香港《高等法院法》和《高等法院规则》中英双语法例资料,供本人参考,在此深表谢意。本书的翻译工作始终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极大关注,特别是王淑敏女士、陈学军先生的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乃一部浩大经典之作,因本人水平有限,以及网上资料非正式法律文本,可能存在疏漏,遗憾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可通过如下电子邮件与读者联系:xulawyer@263.net。
注释:
注释:
中译本导言,参照徐昕:《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进程––––兼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特点,《清华法律评论》第三辑第227页-第242页,2000年。
有人对英国民事诉讼模式是否发生“质变”表示质疑,不过,最低限度可以将其界定为部分质变和阶段性质变,决无半点夸张,因为英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与以前相比,变化之大实在令人惊异,译者本人对此的认识也是一个日益深化的过程。
按照通行的观点,英国法制史发端于1189年9月3日理查德一世加冕之日。
比如,1932年英国法院审理Bottomley v Pannister一案,援引1409年和1425年的判例,以确定谁应对煤气燃烧器的泄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英国有人提出,“英国法是操之于死人手中”,“是死人对活人的统治”。
类似的法谚还有“审判先于真实”、“审判先于证据”等。
梅因(H.Maine),《早期法律习惯》(Early Law Custon)(1889年),第339页。
R.J.沃克,《英国法渊源》,夏勇译,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第22页。
由嵘,《英国普通法程序优先于权利的成因》,载于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论文集》(1990年),中山大学出版社,第115页。
这些法典的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言词主义”为旗帜,以“直接主义”,“自由”心证和“集中主义”为目标。
见罗伯特.W.米勒,《民事诉讼的新旧体制》(1936年),载《纽约大学法律评论季刊》第14期第1、197页;罗斯.庞德,《大卫.达德雷.菲尔德之评价》,载阿里森.雷皮(Alison Reppy)主编的《大卫.达德雷.菲尔德百年纪念论文选》(1949年)(David Dudley Field Centenary Essays)第1页;罗伯特.W.米勒,《从历史的角度看法院的民事诉讼》(1952年),第52-64页。转引自HJ.埃拉斯莫斯,《民事诉讼改革之现代趋势》(寄给本人的电子版论文),载《斯德伦波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英国司法大臣欧文勋爵在《民事诉讼规则》的序言中指出:“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阶段,乃是引进了一部适用于所有民事法院的统一民事诉讼法典,从而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诉讼惯例和诉讼程序的不必要的区分。”当然,这一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下文中将作区分。
关于英国19世纪诉讼改革参见约翰.弗雷斯特.蒂尔顿(John Forest Dilton)《边沁对19世纪改革之影响》,载《英美法系法律史论文选编》 第一卷第492页;爱德逊.R.沙哲南德(Edson R Sutherland),《英国争取程序改革之奋争》 (1926),载《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R)第39期第725页;WS.霍兹沃思(WS Holdsworth),《法律的改革运动(1793--1832)》(1940),载LQR第56期第33, 208, 340页;乔理勋爵(Lord Chorley),《英国的诉讼程序改革》,载阿里森.雷皮主编的《大卫.达德雷.菲尔德百年纪念论文选》(1949)第98页; 杰克.IH.杰克勃(Jack IH Jacob),《1800以来的民事诉讼》,载《民事诉讼法改革及民事诉讼其它论文选集》(1982) 第193页。转引自南非斯德伦波大学HJ.埃拉斯莫斯(HJ.Erasmus )教授,《民事诉讼改革之现代趋势》(寄给本人的电子版论文),载《斯德伦波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哈里规则”(Hilary rules)系有关英国高等法院开庭期之规则,即冬季开庭期(the Hilary sittings),自1月11日起至复活节星期日前的星期三止。
WS.霍兹沃思,《1834年哈里关于诉讼的新规则》(1923),载《剑桥法律杂志》(Cambridge LJ)第1期第261页。转引自HJ.埃拉斯莫斯,《民事诉讼改革之现代趋势》(寄给本人的电子版论文),载《斯德伦波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见司法大臣《民事诉讼规则》序言。
F.W.梅特兰(Maitland),《普通法的诉讼形式》(The 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剑桥大学出版社,1948年第2版第2页。
庞德,《大众对司法裁判不满之缘由》,载《贝勒法律评论》(BAYLOR L.REV.)第8期第1、14、24-25页(1956年)(原发表于《美国律师评论》[AM.L.R.]第40期第729页[1906年])。
奥地利1895年《民事诉讼法典》尤其以社会本位的法官职权主义为特色。
沃夫法官,《接近司法》中期报告(沃夫咨询小组,1995年6月) 。
见英国1993年《最高法院诉讼业务》(The Supreme Court Practice)序言。
HJ.埃拉斯莫斯,《民事诉讼改革之现代趋势》(寄给本人的电子版论文),载《斯德伦波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沃夫法官,《接近司法》中期报告(沃夫咨询小组,1995年6月),见http://www.open.gov.uk/lcd/civil/interhd.htm。
载1996年1月31日,《信息、法律和技术》杂志。
沃夫法官,《接近司法》正式报告(HMSO,1996年7月),见http://www.law.warwick.ac.uk/woolf/report。
彼特.米德莱顿(Peter Middleton GCB),《民事司法和法律援助评价》,1997年9月向司法大臣提交的报告,见http://www.open.gov.uk/lcd/middle/index.htm。
杰斐.鲍曼法官,《对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评审》(1997年9月)。
鲍曼报告第8章对信息技术提出了详尽的建议,http://www.courtservice.gov.uk/civil/bowman/bowhd.htm。
《现代司法:政府改革法律服务业和法院的规划》(1998年12月cm4155) ,见http://www.open.gov.uk/lcd/consult/access/mjwpcon.htm。
在保守党执政期间曾为信息技术部影子部长
尤其见沃夫《中期报告》第13章。《民事司法:信息时代争端的解决与防范》(1998年9月),可以向以下E-mail地址发送邮件索取副本::dhartley.icd.sh@gtnet.gov.uk,或见http://www.courtservice.gov.uk/lcd。
虽然不叫法典,但事实就是法典,英国司法大臣在《民事诉讼规则》序言中也作如是说。
《民事诉讼规则》整篇规定了法院的命令和指令,其中第23章是向法院申请命令的一般规定,由法院命令的重要性便可窥见法院职权强化之一斑。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也不见得就属职权主义模式。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一章。
见DA.埃普(Ipp),《民事诉讼中对抗制模式的改革》(1995年),载《澳大利亚法律杂志》第69期第705-727页。
见DA.埃普(Ipp),《对审理过程的司法干预》(1995年),载《澳大利亚法律杂志》第69期第365页;见克莱尔.格拉斯(Cyril Glasser),《民事诉讼与律师––––当事人主义与言词主义原则的陨落》(1993年),载《现代法律评论》(Modern LR)第56期第307页。
《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审视––––联邦民事诉讼制度之反思》,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1997年专题论文之20第134页。
法院对案件的管理和职权强化亦见本文第二部分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及新《民事诉讼规则》之特质中第(一)点的论述,《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目标––––接近司法。
见沃夫《中期报告》第13章和《正式报告》第21章。
英国目前有五种这样的管理系统:1、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该系统协助(政治家、政府官员、法官和其它人)监控法院的运作(与彼特.密德莱顿勋爵的建议一致);2、案件行政系统(case administration systems),该系统支持法院大量办公室和行政工作的管理;3、司法案件管理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该系统包括由法官直接使用的案件追踪、案件计划、电视电话会议以及诉讼文书管理;4、司法案件管理支持系统(judicial case management support systems),该系统由法院工作人员使用,对进行案件管理的法官予以支持;5、非司法案件管理系统(non-judicial management),该系统协助法院人员办理通过非司法方式处理的案件。见理查德.莎士肯德(Richard Susskind)教授,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的运用之英国和威尔士报告》,见德国的赫尔莫特. 赫里斯曼(Helmut Rü?mann)教授管理的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网站。
沃夫勋爵推荐的四大类司法案件管理系统:1、案件追踪系统(case trcaking systems),该系统制作日常通知书、案件进展报告、未完成任务列表,并向有责任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人发送通知书,可以自始至终地支持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2、案件计划系统(case planning systems),这是一种简单的项目管理软件,可使法官对承办的案件生成计划或图表,描述时间进度、主要事件及活动;3、电视电话会议(telephone and video conferencing),是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式开庭的情形下,法官进行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的重要工具;4、文件获取系统(document retrieval systems),该系统允许法官获取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比如包括整个案件的经过、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宣誓陈述书、法院的命令等各种诉讼文书,也可以从其它信息源获取图像或搜索全文。短期内英国法官最需要的是案件追踪系统。见《接近司法》中期报告和正式报告。
引进新技术进行案件管理尤其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由助理司法大臣理查德.斯科特勋爵牵头,协同司法大臣办公厅和法院服务处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见法院服务处的信息技术战略,)。目前进展不错。一是新委任了兰.麦基(lan Magee)为法院服务处的负责人,兰.麦基有信息技术管理背景,还首创了许多信息技术。二是法院服务处与英国司法界目前有着密切的工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这要归功于法院服务处信息服务部负责人兰.哈姆斯(lan Hyams),他在取得法官(信息技术的特定使用者)的信任方面作了不懈的努力,特别是发起了“未来项目法庭”。
促进民事诉讼改革的机构包括官方机构和民间研究机构(多半有官方背景),如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the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1976年设立的澳大利亚司法研究所(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1989年设立附属于新南威尔士法律基金会的民事司法研究中心(the Civil Justice Research Centre);加拿大的安大略法律改革委员会(the Ontario Law Reform Commission);美国的兰德民事司法研究所(the RAND Institute for Civil Justice)等。这些机构提供了大量关于民事诉讼改革的报告。
亦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Bilingual Laws Information System)网站:http://www.justice.gov.hk/c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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