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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透视中国司法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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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4-8 16:25
标题:
透视中国司法公正问题
景汉朝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司法不公正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一些基本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反思。
要真正解决司法不公正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导致司法不公正的最主要原因。从宏观上看问题,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现实的等等。一般认为,在诸多原因中,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低是最主要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两者确实是造成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但不能忽略另一个主要原因———“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
所谓“人缘、地缘”关系,是指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客观上必然与周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现在“人缘”、“地缘”关系非常普遍,从四面八方包围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实际上没有几个案件不“找”关系的,“找”是正常的,不“找”反倒不正常了,“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确实是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它们所涉及的“人缘”、“地缘”范围更小,这些“关系”无孔不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没有独立性可言,严重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人缘”、“地缘”关系的干扰,显然是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干涉,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人们对此并没有看得那么严重,不少人甚至习以为常。第三,司法活动的基本特点是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这也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人缘”、“地缘”关系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本身就是很大的程序不公正,这是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表现,也是司法不公正的“顽症”。但是社会对此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第四,“人缘”、“地缘”关系对实体公正有很大的影响。当事人“找”的目的就是为了影响案件的实体,当然不是说当事人一“找”,案件的实体裁判就一定不公正,但反过来,对实体裁判不公正的案件进行剖析,多数都有“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第五,“人缘”、“地缘”关系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几千年来我国就是一个重“人情”、“感情”、“亲情”的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这种文化传统有其好的一面,但是反映在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上,却有相当大的副作用,而且这种影响和作用是非常顽固的,治理起来难度很大。由此可见,“人缘”、“地缘”关系“点”多、面广、影响大、“根子”深,它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最主要的原因。
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坚持体制创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抓住导致司法不公正的最主要的原因———“人缘”、“地缘”关系这个关键问题,找到打开这把“锈锁”的“钥匙”,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可能会形成这样的尴尬局面:一切改革完成之后,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归纳起来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全民尤其是司法人员的法治思想教育。使司法人员充分认识到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人缘”、“地缘”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司法的权威。
第二,重构地方司法机关体制,尽量减少行政机关等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如改变现在地方司法机关“吃”同级财政的体制,建立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单列的新体制,从经济上断绝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地缘”联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因为地方司法机关虽然设在地方,但它并不是地方的,而是国家的,应当由国家“供养”。“吃”地方财政必然受制于地方。另外,近几年中央下了很大决心解决司法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结果并不理想,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皇粮”仍然不能保证,使其不得不自寻它路,这种做法危害很大,更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另外,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制度也要进行深入研究,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的设置,应当突破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产生于地方的“地缘”格局,实行跨行政区域设置法院。这有利于公正司法。
第三,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建立现代化的新型的法官制度,是时代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这种法官制度应贯彻如下原则:(1)精英原则。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把门人”,必须尽快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其道德、人格、品质应当是最高尚的,法律水准是一流的,他们应当是社会的精英群体。其办法是,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官一分为二,优秀者做法官,行使裁判权,一般的做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另一方面吸收社会上的法律精英加入法官队伍,加快“换血”的步伐。(2)专业化原则。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特别强的活动,法官必须是法律专业人才,应当尽快废止没有法律背景的人进入司法队伍的做法。前些年由于法学教育是“短线”,法律人才缺乏,进行这项改革确实不现实。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非法律人才不断进入司法队伍,而另一方面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又找不到工作,这是很不正常的。(3)保障原则。司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居于特殊地位,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官的职位和物质待遇要有特殊保障,以使其毫无顾虑地、公正地进行司法活动。法官的任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免职。法官应当有比较优厚的待遇,使其对社会精英有必要的吸引力,以保持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和廉洁。(4)独立原则。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排除外来干扰,尤其是“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使其在一种“封闭”的环境中独立司法。要进行理论创新,突破我国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传统理论和观念,树立法官独立审判的理念,逐步取消领导审批案件制度,落实法官的权利和责任。(5)权威原则。在法治国家,法律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的权威上,而司法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又体现在法官的权威上。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必须具有权威,全社会都应当树立维护法官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法治的理念。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官的权威是完全靠社会“树”起来的,法官自身必须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司法公正的“掌门人”。
第四,建立司法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如前所述,“人缘”、“地缘”关系与我们传统的“熟人社会”、重“亲情”、重“感情”的文化密切相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多了,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司法人员一般都长期甚至一辈子生活、工作在一个地方,很少流动,这为“人缘”、“地缘”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另外,传统文化的改变是很缓慢的,要想单纯靠宣传教育,阻止“人缘”、“地缘”关系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司法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使司法人员与周围环境经常处于陌生状态,客观上会对“人缘”、“地缘”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相当的遏制作用。
当然,这要考虑现在中国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搬或仿效。就法官的交流来说,一是目前我国的法官数量太大,交流起来可谓“浩浩荡荡”,“工程”太大,成本太高。二是我国幅员辽阔,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生活条件等各方面差异较大,客观上形成了交流上的障碍,发达地区的人不愿意到落后地区去,落后地区的人都想往发达地区挤。三是法官的工资待遇比较低,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时常搬家、安家。四是法官家属、子女的工作、上学等方面的保障跟不上。五是观念上的障碍,一般人都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生活,不愿意异地交流。针对这些问题应当研究相应的对策。首先,要大大精简法官队伍,少数优秀者做法官,享有裁判权。异地交流在这一部分人当中进行。其次,在保证解决“人缘”、“地缘”关系的情况下,尽量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交流,降低交流成本,并尽可能考虑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在条件比较接近的地区之间交流。再次,国家在经济上、家属的安置上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保障,使其消除后顾之忧。当然,这项“工程”十分庞大,实施起来会有许多困难,但与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大局相比,还是应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第五,加快司法活动公开的进程,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人缘”、“地缘”关系的严重程度,与司法活动公开化的程度成反比。司法活动越是公开,“人缘”、“地缘”关系就越没有市场。我们现在的司法活动透明度比较低,许多应当公开的没有公开,要加快公开化的进程,除了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和环节外,其他一律公开,实现最大限度的透明度,以使“人缘”、“地缘”关系无藏身之地。另外,应当建立单方接触当事人回避制度,即法官单方接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应认为属于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构成法官自行回避和对方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定事由。这样会对“人缘”、“地缘”关系对司法活动的干扰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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