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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际立法初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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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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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际立法初探[下]
蒋新苗 李赞 李娟
五、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已成了世界各国的共识,但在具体的实施上依然面临着各种障碍。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某些宗教、民族的固有传统与现代社会人权保护观念相冲突
在这一点上,东方民族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像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主张“礼”治天下,“三纲五常”的人伦道德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儿童、妇女都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主权。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儿童、妇女的权利自然得不到很好的尊重与保护。既使是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依然在许多人的思维中存在。中国的周边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也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体罚、打骂儿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据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1994年的调查,韩国大部分家庭把打孩子作为教育手段,挨过打的孩子占81.9%,没有挨过打的只占12%〔79〕。
在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度,盛行一种传统的“女性割礼”,即全部或部分地切除女性的外生殖器。这种手术已表明含有损害少女和妇女身心健康的重大危险,给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各种后果。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消除因切割女性外生殖器这一生理功能而造成的影响〔80〕。
另外,在世界许多地区有父母偏爱男孩的传统,这种偏爱通常表现为对女孩的轻视、剥夺或歧视性对待。这也是导致溺杀女婴的重要原因。受这一影响最深的地区包括南亚、中东以及非洲的部分地区。在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如厄瓜多尔、乌拉圭等,也有男女死亡比率不正常的证据〔81〕。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时期,不准女孩上学,不准女性工作等严重歧视女性的政策,是伊斯兰宗教思想的极端化表现。因此,某些民族、宗教的固有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的冲突,使改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状况的难度增加。
(二)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制约了弱势群体人权状况的改善
发达国家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之所以更健全,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发达国有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支撑,民主的政治体制作保障。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严重制约了弱势群体人权状况的改善。
在南非,尤其是在最贫穷地区,父母必须支付学费才能让小孩上学,但实际上贫穷的父母根本付不起学费,这就意味着孩子们无法接受教育〔82〕。对于生活在孟加拉的贫苦村庄中无法获得干净饮用水的人们来说,给他们开抗腹泻的药方只不过是一种昂贵而且无效的短期救济措施罢了,除非引起危害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得到重视,否则,反对环境损害的权利就无法落到实处〔83〕。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已颁布了十三年,在推动社会各方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贫困尚未消除,经济不够发达,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与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仍很不平衡〔84〕。在萨达姆统治时期的伊拉克、塔利班政权时期的阿富汗、蒙博托统治下的扎伊尔,人权状况之所以十分恶劣,跟当时当局的独裁暴政、贪污腐败是分不开的。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实行政治民主化,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状况才会得到根本的好转。
(三)威胁世界和平的因素依然存在,局部战争与武装冲突不断,弱势群体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但和平与发展问题迄今都没有得到解决。发展可以解决经济实力问题,已如前述,和平解决战争问题。但世纪之交,世界各地依然战乱不断。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此起彼伏,导致生灵涂炭,而弱势群体则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据《法制日报》报道,2003年12月6日美国在针对塔利班的一次空袭中炸死九名阿富汗儿童〔85〕。另据新华社喀布尔2003年12月10日电,美军在2003年12月5日晚间至次日上午的行动中,至少造成了十五名儿童死亡。在利比里亚的内战中,受伤害最重的还是这个国家的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大量的儿童参军,而童子军又轮奸妇女,其暴行令人发指。塔利班武装也大量使用童子军〔86〕。在科索沃战争中,短短几个月便造成200多万新难民。索马里的旱灾和内乱也使100多万人沦为新难民〔87〕。
因此,战争成了改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现状的一大障碍。只有坚定地反对战争,维护和平,世界的人权,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才会得到根本改善。
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发展趋势展望
(一)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必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将会更加完善
由于国际社会人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弱势群休权利的保护必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将会更加完善,这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系统尚未建立的国家正在努力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立法相对健全的国家,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使之更好地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更有利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
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应该说算得上是世界上最好的儿童福利法之一,但日本政府及民间机构依然作出不断努力使之日臻完善。如竹中哲夫指出,日本儿童福利法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全体儿童的权利规定和权利保障的手段应明确化;儿童权利保护的组织和人员;儿童商谈所及相关商谈机构的改革;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体系的改革;身心残疾儿童的地方治疗培养体制的调整和必要设施的创设;儿童福利工作人员的资格制度的调整等方面〔88〕。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也正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20条的规定令人耳目一新。该条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这意味着在宁波市,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活动将被视为违法,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在更大的范围内获得法律保障。这跟中国以往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被誉为是一款闪耀着人性光芒的法条。据悉,中国教育部正在修订并拟于近期出台的《小学生条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将对原有的那些要求过高、不切实际的内容作出调整,突出心理健康,自护意识等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89〕。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检查中发现,该法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90〕。
其他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劳工,中国最近出台了一系列以保障农民工薪资为核心的具体制度措施,虽然还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而非深入到制度层面上,却使人看到了法律完善的希望。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明文规定:凡五人以上的雇工组织,都应建立工会。农民工群体中应该普遍地建立起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91〕。
(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的趋同化倾向将更加明显,相关法律的统一化进程将加快步伐
法律的趋同化是李双元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一个科学论断。法律的趋同化就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92〕。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和看法,如吴建王番教授〔93〕、郭道晖教授〔94〕、陈玮直先生〔95〕、米健教授〔96〕、埃德加?博登海默〔97〕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的发展趋势,也证明了法律趋同化理论的科学性。
各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借鉴成了各国立法者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正如江平教授所指出的:“西方法学家常常将法律创制视为‘法律发现’,道理不外乎如此。因此介绍和学习乃至接受西方法律的先进经验,实际上是加快我们自身法制发展的捷径,是借用他人已有的‘发现’来‘发现’自我的方法,这早已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98〕。”20世纪初,继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世界第一部少年法之后,世界各国儿童法迅速发展,就是一个互相学习借鉴的明证。
另外,由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并且有更多的国家不断加入,使其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加入国家最多的一个公约。日本在修改其《儿童福利法》时,大多数人主张应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来完善自己的法律〔99〕。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世界各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日益走向趋同化,应该是显而易见的,相关法律的统一化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步伐。
(三)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各国行动中,贯彻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际社会本位观念是李双元教授的又一大理论贡献。国际社会本位,主要是指在21世纪,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行使民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的利益〔100〕。
国际社会本位观念要求各国的行为都应限制在不损害国际社会或人类共同利益的范围以内,正如日本国宪法在开篇所指出的,“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应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这种思想现在已是常常可见。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领域,如各国联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打击跨国劳工偷渡、打击跨国儿童器官交易、打击跨国妇女儿童卖淫等,都需要贯彻国际社会本位观念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多国家,包括部分发达国家在这一点上做得还很不够。例如,英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移植器官的买卖是非法的,但对外国人在英国提供器官的交易却并未禁止。而对儿童器官的买卖也应同样立法加以禁止,否则会严重损害儿童的权益,侵犯儿童的人权〔101〕。在拐卖妇女儿童、人体器官交易、妇女儿童卖淫等犯罪行为中,发达国家一直是主要的消费市场,它们应该承担起更多的国际义务,不光打击上述犯罪行为,而且应该立法惩罚上述不道德的消费者。
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各国行动中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有关各国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如,在全球反雏妓运动中,瑞典和比利时通过立法来惩罚出国期间召雏妓的国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02〕。泰国内阁也在1994年通过法例草案,惩罚接受雏妓的妓院、雏妓的父母及嫖客,根据不同情况可判处罚款和监禁〔103〕。日本也制定专门的法律打击与儿童卖淫、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104〕。在其他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领域,国际社会本位观念亦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贯彻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1〕陈成文:《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万鄂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莫洪宪、康均心主编)之“总序”,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同上引杨光、温伯友主编:《当代西亚非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77页。
〔4〕见黄广明等《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一文,载2003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A4版。原文是这样的:“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
〔5〕《十二铜表法》是世界上有名的古代法典之一。
〔6〕见《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一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3页。
〔7〕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六代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典,于1901年由法国考古队在今伊朗西南部古城苏萨发现。法典是以楔形文字刻在黑色玄武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全部法典由序言、282个条款和结语构成,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保存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国家法典。
〔8〕见《汉穆拉比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载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8页。
〔9〕古代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成文于公元前三世纪,被认为是由人类始祖自在神之子摩奴制定,故名。法典共12章2688条,对古代印度社会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大种姓的权利、义务及其生活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详尽地反映了古代印度孔雀王国时代的政治、经济、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10〕见《摩奴法典》第七卷第213条。载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66页。
〔11〕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 5页。
〔1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页。
〔13〕《礼记?礼运》。
〔14〕《十三经注疏》p880。转引自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32页。
〔15〕转引自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民国65年,第46页。
〔16〕肖永清:《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版,第312页。
〔17〕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5页。
〔18〕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民国65年,第46 47页。
〔1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出版社,第403页。转引自康树华等:《青少年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l版,第349页。
〔20〕所谓“国王亲权”学说,可解释为:“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因此,他有责任有权力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详细解说可参见朱胜群著《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民国65年,第32-33页。
〔21〕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l版,第53一54页。
〔22〕王益英等:《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l版,第53一54页。
〔23〕同上,第80页。
(24) 同上,408-409页。
(25)日本儿童保护会编:《儿童白皮书》(日文版)1999年版,第12-13页。
(26)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27〕EastwoodAtwater:Adolescence,3rded.,PrenticeHall,1992,p326.
〔28〕美联社:《美国说校园犯罪下降,但报告显示学生仍害怕受欺侮》一文,载2002年12月10日《太阳报》。转引自《人权》2003年第2期,第12页。
〔29〕路透社波士顿2002年2月28日电。转引自《人权》2003年第2期,第15页。
〔3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2年美国的人权纪录》,载《人权》2003年第2期,第15页。
〔31〕Diana Kendall:Sociology In Our Times,Wads worth PublishingCo.,1995,p151.
〔32〕《人权》,2003年第2期,第60页。
〔33〕同上。
〔34〕http: news.tom.com /1003 /3294 /2003 /127 478942.html。
〔35〕Philip Briggs:Ethiopia,The Bradt TravelGuide,3rded.,The Bradt Guide Ltd,p123.
〔36〕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68页。
〔37〕EricBerger:The Right to Education Under the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Columbia Law Review,Vol.103,Apr.2003,No.3,p617.
〔38〕Sameastheabove.pp622 623.
〔39〕MaulaanaaDrMuhammadHabiibullaahMukhtaar:Bringingup children in Islam,Noide Printing Press,2002,p40.
(40)李春玲:《为贫困地区的女童争取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载信春鹰:《妇女与人权》,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41)熊郁:《面对21世纪的选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42〕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87 488页。
〔43〕《人权》,2003年第2期,第15页。
〔44〕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693页。
〔45〕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13页。
〔46〕杨光、温伯友:《当代西亚非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83页。
〔47〕陈成文:《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67页。
〔48〕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689页。
〔49〕转引自《人权》,2003年第2期,第14页。
〔50〕《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科学院可持续研究组,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72页。
〔51〕陈成文:《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05页。
〔52〕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018页。
〔53〕转引自《人权》,2003年第2期,第16页。
〔54〕朱黐基:“在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圆桌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9月3日。
〔55〕《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0 167页。
〔56〕《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7〕《参考消息》,2003年12月12日,第6版。
〔58〕转引自宋惠昌、何建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1版,第228页。
〔59〕徐显明:《国际人权法教程》之“序言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60〕同上引[58],第217页。
〔67〕同上引,第二十六条。
〔66〕同上引,第二十七条。
〔6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5月8日西德议会会议通过,同月23日公布。德国统一后,该法作为德国的根本大法继续有效。
〔64〕德国基本法第六条。
〔63〕详情可参阅B.I.Slomnicka:Law of Child Care,MacDonald and EvansLtd.,First published 1982。
〔62〕详情可参阅Ducan JohnBloy:ChildLaw,CavendishPublishingLtd.,1996。
〔61〕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民国65年,台湾三民书局,第44页。
〔68〕日本国宪法第十四条,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
〔69〕详细内容可参见平井宜雄等:《六法全书》,平成15年(2003)版,日本有斐阁。
〔72〕详细内容可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第1版。
〔71〕李宝库:《实用老年法律法规汇编》之“序”,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1版。
〔70〕〔见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73〕见日本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74〕“人权宪章”指《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80〕爱德华?劳森:《人权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99页。
〔79〕郑秉文等:《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11页。
〔78〕参见上引书,第443页。
〔77〕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76〕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75〕爱德华?劳森:《人权百科全书》之“附录四、附录五”,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1〕爱德华?劳森:《人权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00 701页。
〔82〕Eric Berger:The right to education underthe South African Constitution,Columbia Law Review,Vol.103,Apr.2003,No.3,p618.
〔83〕Michael R.Anderson:Human Rights Approaches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 Overview.in AlanE.Boyle;MichaelR.Anderson: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larendon Press,1996,p23.转引自《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81页。
〔84〕《中国妇女报》,2003年11月19日,第139期,第5版。
〔85〕《法制日报》,2003年12月9日,第4版。
〔86〕http: www.info.gov.hk /justice /childabduct English /abduct /links.html#otherint
http: www.szonline.net content 2003/ 200308 /20030810 /200391.html
〔87〕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018 1019页。
〔88〕日本儿童保护会编:《儿童白皮书))(日文版)19%年版,第291页。
〔89〕俞评:《终结“道德”的侵害》,载2。。3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撇l版。
〔90〕《人权》,2003年第5期,第15页。
(91〕综合李强、王太元等人观点,载《南方周末》,2004年l月8日,Bll版。
〔92〕有关法律趋同化的详细论述可参阅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l版。
〔93〕参见吴建潘:《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载1997年5月23日《人民日报》。
〔94〕参见郭道晖:《邓小平理论的时代精神与我国法治与法学的现代化》,载《法学》1998年第l期。
〔95〕引陈玮直:《论近代法趋向》,载《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103页。
〔96〕米健:“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载《德国民法通论))(上册),(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
〔97〕埃德加?博登海默:“作者致中文版前言”,载《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l版。
〔98〕见来也天著:《澳门民商法》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l版。
〔99〕参见日本儿童保护会编:《儿童白皮书))(日文版)1996年版,第290-294页。
〔100〕详情可参阅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等著作,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l版。
〔101〕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l版,第71页。
〔1 02〕http://www.web3.asial.com.sg/Sinchew/
〔103〕同上引。
(104) 参见日本儿童保护会编:《儿童白皮书))(日文版)1999年版,第323-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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