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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庭前证据展示程序构想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4-8 16:20
标题: 庭前证据展示程序构想
黄浩               
□证据展示的主体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
□证据展示应在开庭前3至4天进行为宜。
□法院开庭审理时,对经过证据展示无异议的 证据,不必经过质证。
□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是全面、相互的,也是对等的。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其基本运作程序是,应控方或者辩方申请,对方可以查阅或得到己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使控辩双方体察全案,并就达成共识的证据在庭外形成共识,以便集中精力就案件的主要争议问题在法庭上进行充分阐述,协助法庭全面公正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最终达到公正、经济诉讼之目的。
一、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
1.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我国侦诉机关被赋予强大的司法追诉权,而辩方的诉讼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手段显得相对弱小。而刑事诉讼要求控辩双方掌握的证据都能得到重视。在目前实行“半个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情况下,控方有可能出于策略的原因,证据移送不完全,辩方因之对案件了解不全面,辩护职能得不到充分、彻底的发挥;辩方也可能把自己收集的证据秘而不宣带到法庭上作炮弹攻击对方。这对控辩双方都是不公正的,对被追诉者更是不公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诉讼模式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如果能够实现证据庭前展示,使控辩双方充分了解和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控方控得丝丝入扣,辩方辩得有理有节,被告人对指控心服口服,最后达到法律上的认知、认同,才能更好地平衡社会和被告人的利益冲突,这才是诉讼的真谛所在。
2.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将效率引入法律领域并作为价值主题来探讨,对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项新的课题,按现在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将主要证据复印件随起诉书一起送至法院,辩方在开庭前,要阅处、复印控方移送的主要证据。与此同时,据以定罪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宣读、质证,法官也往往在庭审后对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审阅后才判决,控辩审三方进行着许多重复劳动,浪费了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构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后,能有效地避免许多无谓劳动,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就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定的共识,就可以减少庭审工作量;控辩双方焦点明确,准备充分,观点阐述透彻,被告人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心知肚明,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将大大减少,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二、证据展示的程序
1.证据展示的主体
证据展示的主体即证据展示工作由哪些人参与问题。有观点认为,证据展示应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展示哪些证据、何时展示由辩方或控方向法庭提出,法庭按申请方的要求指令对方展示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这种展示方式不符合诉讼的本质要求,因为法官提前介入证据展示,会出现先入为主的问题,有悖其中立、公正的角色定位,因此证据展示的主体为公诉人和具有律师资格的辩护人。庭前的证据展示,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展示的证据关系到被告人定罪、量刑轻重,展示参与者必须受职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相对而言,律师有自己的管理体例,有较高的职业自律精神,能够保守案件秘密。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不具备这种条件,他们参与证据展示不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效应。
2.证据展示的时间
证据展示的时间十分关键,应该纳入提高效率的总体布局中通盘考虑。总的原则,应给律师留有充足的阅卷、调查时间。只有律师认真阅卷并进行了法定的调查后,控辩双方才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证据展示才有实质意义。早了可能会因为准备不周到,证据得不到全面展示,晚了可能因时间仓促,展示不充分。因此,证据展示在开庭前3至4天较为合适。
3.证据展示的方法及效力
证据展示前,控辩双方应先交换准备展示证据的清单。证据展示时,控辩双方应交替出示证据。证据展示时,检察人员以办案组为单位不少于两人,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和存在分歧的证据,都应在笔录中记明。证据展示结束后,参与证据展示的人员应核对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证据展示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实体处理,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辩护人必须把展示情况全面、无遗漏地通报被告人,充分听取其意见。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展示意见的、有异议的证据展示无效。无异议的展示证据,控辩双方写出证据展示清单三份,经参与展示的人员核对签名留存后,送达审判机关。法院开庭审理时,对经过控辩双方证据展示,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不必经过质证,经法庭确认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而对未经展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宣读、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证据展示的范围
哪些证据向对方展示?平等、双向展示还是非对称展示?是证据展示的核心内容。有一种观点认为,为平衡追诉机关的强大权力,主张控方应全面无保留地展示所掌握的证据,根据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的原理,辩方有保留地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宗旨是查明犯罪事实以及确定对犯罪事实实施者施以刑罚。因此,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是相互的,也是对等的。既有检察机关向辩护方的展示,也有辩护方向检察机关的展示,双方的证据展示应该是全面而无保留的。证据展示的范围,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是全部案卷材料,而不应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属证据展示范围。对辩护律师而言,也应展示其所掌握的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所有证据,这样可以减少庭审中质证的工作量。
5.证据展示的保障
庭前证据展示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必须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控方应实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和案件个人负责制。检察机关应赋予主诉检察官证据展示的审查决定权,证据在庭审前属于机密,由于展示在法庭审理前进行,证据展示后就扩大了其知情范围,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其保密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因此证据展示后的保障工作应该加强,控辩双方参与证据展示的人员都有保守案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案情的,应视情节予以处罚。若辩护律师泄露了案情,情节较轻的,可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训诫;若情节较重的,可建议吊销其律师证;检察人员泄露案件机密的,依照《检察官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严格制约才能保障证据展示的良性、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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