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审前程序,但法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准备程序一词,一些学者之所以采用准备程序一词代替审前程序,是根据日本学者的译法,将法国民事诉讼法中的“juge de la miser en ètat”移译为准备程序法官,所以将准备程序法官指挥进行的事前程序称作准备程序 ,但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63条规定,“案件,在受分配审理本案件的法庭一名司法官监督下进行审前准备,该司法官的任务是,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特别是保证即时交换陈述准备书与相互传达文书字据”。从中可见,法国的事前程序也并非将为庭审作准备作为其中心目的和核心内容,也与我国学者所称的审前程序大相径庭。而实际上,在大陆法国家,如果将“审前”的“审”理解为“庭审”的话,在多数情况下,其是不存在独立的审前程序的,比如德国和日本就是先期的庭审为后期的主要庭审进行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的,言词辩论一体化的原则注定了所有的庭审是一个整体。